新北市警分局警員黃瑋震前年凌晨巡邏,被吸食「喪屍煙彈」的男子黃國維撞死,一審國民法官庭判刑18年6月,歷經二、三審撤銷發回更審,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開庭,黃坦承毒駕,但認為不構成「危險駕駛、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認為一審判太重。
黃國維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前科,是警方列管的治安顧慮人口。2024年7月13日凌晨,黃吸食K他命、喪屍煙彈及安非他命後開車上路,沿途不斷飆車、左右偏離車道、違規左轉、闖紅燈,行經三重正義北路、龍門路口時,撞上巡邏、停等紅燈的警車及白牌計程車,警車被巨大撞擊力衝擊,撞進對向騎樓內,波及路邊19輛機車,車頭全毀,車內的黃瑋震送醫不治。
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無照駕車以他法致生往來危險因而致人於死罪判處18年6月徒刑,並沒收車輛。二審認為,一審審判長未向國民法官說明涉犯法條,且有重複評價的疏失,撤銷判決發回更審。本案也是高院第一件撤銷、發回地方法院更審的案子。
不過,檢方提上訴,最高法院認為二審也具事實審功能,撤銷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今開庭,黃國維表示他承認毒駕,不爭執犯罪事實,但他認為一審判刑過重。
黃的律師指出,案發時為凌晨,路上人車不多,且黃沒有蛇行、競速,一審判決有所違誤,不應依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科刑,另黃有自首,應依法減刑。
檢察官針對量刑部分提上訴,認為黃應以累犯規定加重其刑,一審量刑過輕,建請更一審再加重刑度。黃瑋震遺孀透過律師表示,黃沿路闖紅燈、逆向多次,不能說他沒有撞到其他人,就不構成危險駕駛,希望可以量處法定刑最高上限,意即20年徒刑,或至少維持一審判決。
審判長認為本案特殊,為釐清黃國維行為是否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諭知將勘驗監視器、行車記錄器等畫面,並請檢辯雙方具體列出案發時間點、黃駕駛行為是否構成妨害公眾往來安全致死罪,並定10月1日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