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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累犯 不適用「情堪憫恕」減刑

酒駕累犯 不適用「情堪憫恕」減刑

高雄陳姓男子酒後騎機車肇事害死被判刑十年八月,法界解讀,重判關鍵在陳是累犯,未盡到保護責任,造成女兒死亡,不適用第五十九條「情堪憫恕」規定減刑。

法界人士表示,刑法五十九條的適用,必須是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且顯可憫恕,但檢視陳姓男子前科紀錄,不僅有三次酒駕被判刑,還因販賣三級毒品、詐欺等入監,他接女兒放學前喝酒,又未給女兒戴安全帽,可見並未將幼女安全放在眼裡,為重判關鍵。

陳雖與妻子達成調解,但法界認為重點在陳妻對於調解成立的態度,即便簽立調解,也未要求賠償,且她在法庭上一句「我心裡是恨他的」,讓國民法官認定調解僅具形式,實質上並未能彌補犯罪所生巨大損害,因此未將和解列入減刑考量。

刑法酒駕致死罪刑度,初犯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再犯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國民法官制度上路以來,酒駕致死且肇事逃逸被重判案件不少。凃姓男子二○二四年三月酒後無照開車,在台南市佳里區佳里興路撞擊步行的張姓婦人逃逸,張經送醫急救十二天不治,台南地方法院國民法官法庭將涂依酒駕致死罪判刑八年六月、肇事逃逸罪處五年,應執行十一年四月。

若被告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彌補犯罪損害,國民法官會審酌給予減刑,有的量刑低於五年。陳被判十年八月,單以酒駕致死論罪而言,已是國民法官量刑最重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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