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黃姓男子日前透過網路遊戲,結識兩名少女,誘使對方自拍性影像,還趁交往期間及合意拍攝一名少女的性影像,檢方依違反兒少性剝削起訴,一審判刑1年10月,案經上訴,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認定4次拍攝行為應分論併罰,撤銷部分判決,改判1年11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黃男在2023年間因手機遊戲「傳說對決」結識一名少女,先後在同年1月26日、2月2日以通訊軟體,央請少女自行拍攝性影像傳送;其後2月10日、8月12日,兩人在汽車旅館合意發生性行為期間,黃男或經同意、偷拍少女性影像。黃男另在2021年間,以類似手法央請另名少女拍攝性影像傳送。
台中地院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法關審酌黃男未以強暴、脅迫、詐術等手段脅迫二少女,僅徵求同意取得影像,不符「引誘」或「違反意願」加重要件,論以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第1項之拍攝、製造少年性影像罪。
法官考量,黃男素行不佳等情,依接續犯論以2罪,各處1年5月、1年2月,應執行1年10月,沒收扣案手機及相關性影像。
檢方不服上訴,主張黃男涉犯4次拍攝行為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
台中高分院近日審結,撤銷原判決有關黃男對其中一名少女的4次犯行的判決,改認4次犯行,應個別評價,各處1年1月,與原判決製造少年為猥褻行為電子訊號罪,判刑1年2月,合併應執行1年11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