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市一名男子109年投保某人壽終身壽險,並附加投保醫療健康,他主張依附約所載,若經醫生診斷接受「高頻熱凝療法」手術,應按次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6萬元。他共手術32次,但保險公司只賠11次給付66萬,他先後提告保險公司應給付另11次66萬及10次78萬都獲勝訴。說,附約並無「同區域重複治療必需間隔6個月」條款,批保險公司刁難,推諉拒賠毫無保險人誠信。
A男於111年10月、112年2月、112年5月經醫院確診罹患「頸椎間盤突出」、「腰椎間盤突出」、「兩膝退化性關節炎」等,從111年10月到114年12月共接受32次頸部、腰椎、兩膝等部位進行高頻熱凝療法、水冷式高頻熱凝療法手術。
A男提告主張,保險公司只理賠其中11次手術,每次給付6萬元,其他手術則以「同區域重複治療以間隔6個月以上為原則」拒絕給付。他第一次提告要求給付另外11次手術,法官去年10月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66萬元,理由是附約並無「同區域重複治療必需間隔6個月」條款,保險公司上訴。
A男第二次再提告,指審理期間114年7月迄114年12月的10次手術保險金給付,再獲得勝訴。日前法官判決保險公司應給付10次手術治療保險金共78萬,包含頸椎間盤突出手術3次×每次6萬元+腰椎間盤突出手術4次×每次6萬元+兩膝退化性關節炎手術3次×2個部位×每個部位每次6萬元。
保險公司則指出,高頻熱凝療法止痛效果,通常應可持續半年至1年以上,但原告卻間隔2至3個月,「同一部位」重複施作相同療程,10次手術治療並非醫療必要。且高頻熱凝療法與水冷式高頻熱凝療法僅能緩解疼痛,無法促進椎間盤復位或修復退化膝關節,並非針對結構性病灶最適切療法,歷經多次療程卻未見改善,消極、反覆實施相同性質緩解療程,違反醫療常規、經驗與論理法則。
法官審理認定這10次手術治療屬於附約所定「高頻熱凝療法」的承保範圍,附約並無「同區域重複治療必需間隔6個月」條款。法官還指保險公司並無神經外科或疼痛科之專業資格,更非親自診察治療原告之醫師,卻一再越俎代庖,指責原告消極反覆實施緩解療程,變相逼迫原告接受「不可逆之重大結構性破壞手術」,承擔不符比例之巨大醫療風險,不僅嚴重違背醫理常規,亦已完全悖離保險填補危險的善意初衷。
法官還說,保險公司無限上綱「保險共同團體之利益」以圖免責,違反契約義務並損及原告(消費者)之權益,若允被告假「保險共同團體之利益」,恣意創設「契約所無之要件」拒賠,保險制度勢將形同虛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