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警察局長吳敬田、台北市信義警分局長蕭惠珠的,因借貸提供提款卡給成為人頭帳戶,被依防制法判刑5月,得易科罰金。蕭惠珠今回應,女兒一時不察,已學到教訓,尊重法院判決。
蕭惠珠表示,女兒年輕,社會經驗不足,前年誤信詐騙集團廣告、話術,致將提款卡寄出遭詐騙集團盜用,經法院依洗錢防制法幫助犯判決,本身亦形同受害身分。
她表示,女兒已成年,獨立自主在外生活,因一時不察,父母亦予指正,並均尊重法院判決,經此案例,女兒已學到經驗、教訓;她本人亦因此案,長期投入識詐宣導工作,希望民眾勿輕信社群網站廣告,以免被騙。
判決指出,29歲吳姓女子2024年11月因15萬元醫療資金需求,透過臉書廣告接觸某融資公司,以超商「交貨便」寄送銀行提款卡,並提供密碼,同年12月有3名雲林民眾遭詐騙匯款18萬2000元到吳女帳戶。
吳女主張是遭詐騙而非故意協助犯罪,並無幫助詐欺或洗錢的主觀犯意。雲林地方法院認定,吳女具金融借貸經驗,且已察覺異狀並懷疑,卻未採取任何有效查證,有幫助詐欺之意,今年3月依洗錢防制法幫助洗錢罪判處有期徒刑5月,得易科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