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忠義(已改名王川行舟)被控弒父殺母詐領,均獲無罪確定,檢方改罪嫌起訴,法院判刑1年2月定讞。王因殺人罪獲判無罪確定,針對案發期間遭羈押的739天提刑事補償,台中高分院以一日4000元計算,決定補償295萬餘元,王不服提覆審,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決定駁回,全案確定。
檢方原先起訴,王忠義夫婦因經濟窘迫、不堪長期照顧生病父親,2014年5月帶住院治療老父親到仁愛鄉中原部落,以鈍器重擊頭部致死,從中原橋丟下棄屍,再向警方謊報父親失蹤,直到隔年在河床上發現一具枯骨,才確認是王父。
另外,王忠義2014年10月帶妻兒及母親到國姓鄉種瓜溪河床抓蝦,直到天色昏暗支開妻兒後,將母親推落溪水,再按壓頭部進水中,確定母親無心跳,才將母親抱上岸,呼喊在下游的妻子報案,王母送醫不治。
王忠義殺父部分先獲無罪確定,弒母部分王忠義一審判無期徒刑,二審認為王母為意外溺斃,改判王無罪,判決被撤銷;更一審也認為極可能是單純意外落水溺斃,也無死者明顯被壓入水證據,再判無罪,判決仍被撤銷。
更二審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但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未說明逕自變更起訴法條與事實的理由,有調查未盡及理由欠備之違法,撤銷判決發回。
更三審認為更二審認定的犯過失致死罪部分,與檢察官起訴事實不同,無從變更法條,須由檢方另案論處,另王涉犯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部分,因已是第3次判決無罪,根據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而不得上訴,王無罪確定。
檢方另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王忠義,一、二審判決1年2月徒刑定讞。王聲請刑事補償,台中高分院以羈押一日4000元作為計算,決定補償王295萬6000元。王不服提覆審,認為應以一日5000元計算,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決定駁回確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