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房東出租套房,租客吳男租約到期後雖已搬離,卻將個人物品及雜物留在屋內遲未清空。林男擔心自行清理恐衍生爭議,因此提告請求返還房屋。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租約已屆滿,吳男依法應返還房屋,並負擔訴訟費用。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2023年12月與吳男簽訂租賃契約,出租位於新竹縣竹北市一處套房,租期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4年12月24日止,每月租金1萬6000元,押租金3萬2000元。契約明定,租期屆滿若未續約,承租人應將房屋恢復原狀並遷空返還。
林男主張,租約到期後雙方未再續租,吳男雖已搬離,但房內仍留有不少個人物品及雜物,遲未清運,也未正式交還房屋,導致房屋無法重新出租。為避免自行處理遺留物衍生後續爭議,因此請求吳男返還房屋。
吳男則表示,雙方當初簽約時曾約定,若最後一個月未依約繳納租金,即視為不再續租,屋內遺留物品也視為廢棄物,可交由房東自行處理。他指出,自己自2025年4月起未再繳納租金,租約已於同年5月終止,也同意房東進入屋內查看物品,認為房東再提告沒有必要。
法官認為,租賃契約已於2024年12月24日租期屆滿而消滅,且契約明確約定,承租人應於租約結束時立即遷空並返還房屋。林男之後也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吳男限期搬離、回復原狀並返還房屋,可認已依法催告。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租約終止後,承租人有返還租賃物的義務。雖然吳男已搬離,但房屋內仍留有其物品,尚未完成返還程序,判吳男應遷讓返還房屋,並負擔訴訟費用,全案得假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