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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父有收入 法院駁回:尚無受扶養必要

女兒聲請免除扶養義務 父有收入 法院駁回:尚無受扶養必要

彰化一對姊妹指控父親長年未盡扶養責任,期間不僅遭拳腳相向,還曾目睹母親遭父親拖行毆打,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不過,彰化地院認為父親每月領有約三萬三千二百元及身心障礙安置補助,足以維持生活,尚無受扶養必要,姊妹「無義務可免除」,裁定駁回。

這對姊妹主張,父親長期未盡照顧責任,曾以拳頭、藤條、衣架及皮帶毆打兩人,還要求半蹲、罰跪及手提水桶受罰。其中一人表示,七歲時曾目睹父親抓住母親頭髮,從廚房拖至房間毆打;另一人指稱,十歲時遭父親以藤條、衣架及皮帶毆打,造成全身傷痕。

姊妹指出,父親多次將她們送往台南老家,由祖母及伯父照顧,直到母親帶走兩人後,才沒再由父親照顧。

一名說,十三、十四歲時罹患重病,母親曾向父親請求經濟協助,但父親卻表示「死活均與他無關」,拒絕幫忙,因此認為父親長期虐待、未盡扶養責任。

彰院指出,依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人對負扶養義務者有虐待、重大侮辱等情事,情節重大者,法院得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自無受扶養權利。

法院調查發現,這名父親雖無所得及財產,但入住照顧機構,領有身心障礙照顧補助、安置補助、特別護理照護費及每月一萬五四二二元勞保年金,不計交通補助,每月合計約可取得三萬三千二百元。

彰院認為,父親現有補助及年金已足以支應生活,沒有受子女扶養的必要,「扶養義務尚未發生」而無扶養義務可免除,駁回兩名女兒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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