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對成年指控父親長年未盡扶養責任,期間不僅遭拳頭、藤條、衣架及皮帶毆打,還曾目睹母親遭父親拖行毆打,成年後向法院聲請免除對父親的扶養義務。不過,彰化地院審理後認為,父親目前領有勞保年金及身心障礙安置相關補助,每月約有3萬3200元收入,已足以維持生活,因此認定尚無受扶養必要,裁定駁回。
2名子女主張,父親過去長期未盡照顧責任,曾以拳頭、藤條、衣架及皮帶毆打兩人,還要求半蹲、罰跪及手提水桶受罰。其中一人表示,7歲時曾目睹父親抓住母親頭髮,從廚房拖至房間毆打;另一人則指稱,10歲時遭父親以藤條、衣架及皮帶毆打,造成全身傷痕。
子女另指出,父親過去多次將兩人送往台南老家,由祖母及伯父照顧,期間也遭打罵又被送回彰化,使他們在國小留下3次學籍轉出、轉入紀錄。直到母親帶走兩人後,才未再由父親照顧。
其中一人13、14歲時曾罹患重病,子女主張母親曾向父親請求經濟協助,但父親卻表示「死活均與他無關」,拒絕提供幫助,因此認為父親長期虐待、未盡扶養責任,請求免除扶養義務。
彰化地院指出,依民法規定,受扶養權利人若對扶養義務人有虐待、重大侮辱等情形,且情節重大,法院得免除扶養義務;但直系血親尊親屬仍須符合不能維持生活的條件。
法院調查發現,父親目前雖無所得及財產,但入住住宿式照顧機構,領有身心障礙照顧補助、安置補助、特別護理照護費及每月1萬5422元勞保年金,不計交通補助,每月合計約可取得3萬3200元。
法院認為,父親現有補助及年金已足以支應生活,尚無受子女扶養必要,因此免除扶養義務的前提尚未成立,裁定駁回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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