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男子在內政部役政司服替代役,他主張有10多名替代因違規,遭內政部送至台中營區的「替代役訓練班」受2至16星期輔導教育,起居被侷限在特定建物內,形同對人身「拘禁」,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這10多人,中高行以無審判權,裁定移送台中地院處理。
提審法第1條第1項規定,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
實務上常見刑事被告遭司法警察逮捕時,若認為對方逮捕欠缺依據、疑有無令狀搜索事由,或不符現行犯逮捕依據等,可主張聲請提審,由逮捕機關應將嫌疑人於24小時內解交地方法院刑事庭,法院若認定逮捕過程不合法會裁定釋放,反之則駁回,將被逮捕人解交回原機關。
吳男主張,約有10名姓名、年籍不詳的,因為有替代役役男獎懲辦法第13條違規情事,經內政部命這10多人到台中烏日區成功嶺營區的「替代役訓練班」接受為期2至16星期不等的輔導教育。
吳男表示,輔導教育期間起居、飲食、盥洗、上課等活動,都被侷限在特定建築物內,非經許可不得擅自離開,實質上已構成對人身自由拘禁,因此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聲請提審,請求釋放這10多名被拘禁人。
中高行指出,吳男主張內容,非屬行政訴訟庭受理的提審事件,中高行無受理本間提審事件的審判權,應由普通法院刑事庭受理,加上吳主張地點為台中市烏日區成功嶺營區,依提審法規定,應由逮捕、拘禁地的台中地方法院有審判權、管轄權,裁定本案移送台中地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