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職於供應鏈廠商的黃男指控遭竹科劉男發電子郵件批評「專業度不足」、「態度傲慢」,導致被公司解僱,憂鬱症狀加劇,提告求償50萬元精神慰撫金。不過,地方法院認為,劉男是基於職務針對工作表現提出評論,未逾越合理範圍,且無法證明該郵件為解僱主因,判決黃男敗訴。
根據判決書,黃男指出2025年4月代表公司參加客戶公司的會議後,遭劉姓經理寄信批評「專業度不足連SPC都不懂、連Hong in的製程都不清楚」、「態度傲慢」等,認為內容不實,已損害其專業形象及名譽。
黃男主張,劉男利用客戶主管身分施壓公司,導致他收到郵件約3小時後遭解僱;因任職期間未曾被通知不適任或接受輔導,認為郵件是解僱主因。該事件造成失業及身心受創,憂鬱症狀加劇,求償精神慰撫金50萬元。
劉姓經理辯稱,他負責監督供應商品質管理,因黃男在會議中對製程及品質管理工具掌握不足,基於職責才向原告及其主管反映情況。屬善意提醒,並非惡意毀損名譽,且電子郵件僅寄送相關主管及與會人員,傳播範圍有限。
劉男表示,原告遭解僱是該公司依人事管理權限所作決定,並非其所能左右。從原告主管回覆內容可知,原告任職未滿2個月前,已有員工及客戶反映其專業能力、情緒管理及抗壓性問題,公司也原定召開評議會討論去留,並非因該封電子郵件才解僱。
法官審理認為,劉男電子郵件是依據會議經過及黃男回覆內容,就供應商品質管理與工作表現提出職務評論,並非針對私人事項或無事實基礎的謾罵;且收件人僅限相關業務及管理人員,傳播範圍有限,屬合理評論,難認侵害名譽權。
至於解僱部分,法院指出,黃男遭解僱前,公司已接獲員工及客戶反映其專業能力、情緒管理及抗壓性問題,並原訂召開評議會討論去留,電子郵件僅促使公司提前約談,難認為解僱主因。黃男提出的醫療資料僅能證明過去有憂鬱症就醫紀錄,無法證明病情因電子郵件而加重,健康權受侵害主張難以成立,法院因此駁回請求,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