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一名梁姓受刑人遭控於舍房內持長條棒狀軟墊,多次敲、頂同房受刑人臀部,遭檢方依案件起訴。不過,嘉義地方法院勘驗畫面後認為,雖可認定梁男確有碰觸對方臀部,但無法排除雙方平時互動嬉鬧的可能性,檢方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具有性騷擾犯意,判決無罪。
判決指出,案件發生於2025年9月21日上午,當時梁男與告訴人同為嘉義監獄受刑人。檢方認為,梁男趁對方側睡時,持長條棒狀軟墊自背後多次敲、頂臀部,涉嫌性騷擾,因此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梁男坦承確實曾以長條棒狀軟墊碰觸對方臀部,但否認有性騷擾犯意,辯稱只是要叫對方起床,雙方平時也常互相打鬧、身體接觸,當時對方還有以臀部前後抽動回應,認為只是彼此嬉鬧。
法院勘驗監視器畫面發現,梁男持軟墊接觸告訴人臀部約10秒,告訴人在過程中始終維持側躺姿勢,沒有起身、回頭查看,也未見明顯驚嚇或抗拒反應,反而在梁男移開軟墊後,仍持續有臀部前後抽動的動作。
法官認為,告訴人先前指稱遭碰觸後曾疼痛、查看時間並回頭查看,但相關反應與監視器畫面並不相符;從畫面內容,也無法排除雙方平時即有類似嬉鬧互動,因此尚不足以認定梁男的行為已達性騷擾程度。
嘉義地院表示,刑事案件須達毫無合理懷疑程度才能認定有罪,本案雖確認梁男曾以軟墊碰觸告訴人臀部,但檢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具有性騷擾犯意,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判決梁男無罪。本案被告不得上訴,檢察官仍可依法提起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