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塵爆案團體訴訟二審逆轉 八仙須賠2.1億

塵爆案團體訴訟二審逆轉 八仙須賠2.1億

<a href='/search/tagging/2/八仙' rel='八仙' data-rel='/2/103609' class='tag'><strong>八仙</strong></a>塵爆發生至今十一年,但團體訴訟還未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律師吳榮達指出,多數死者家屬盼事件早日落幕而選擇和解。聯合報系資料照
八仙塵爆發生至今十一年,但團體訴訟還未了,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律師吳榮達指出,多數死者家屬盼事件早日落幕而選擇和解。聯合報系資料照

消費者文教基金會協助八仙塵爆受害者及家屬提團體訴訟,首波九十八人求償,一審判公司免賠,玩色創意負責人、玩色創意及瑞博國際公司應賠償四億餘元。案件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昨改判呂、玩色及瑞博賠償六億八千餘萬元,另因最高法院見解認定八仙樂園公司應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負賠償責任,高院昨判八仙及負責人陳慧穎應賠償二億一千餘萬元。

本案源於呂忠吉透過友人周宏瑋掛名開設的瑞博公司,和八仙樂園簽約租用「歡樂海岸」、「快樂大堡礁」區域開趴,以噴灑色粉當噱頭,賣出四千多張門票。二○一五年六月廿七日晚間八時許,活動接近尾聲,舞台前方空中、地面發生塵燃意外,造成十五人死亡、逾四百人受傷。

呂忠吉二○一八年被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刑五年定讞,隔年一月入監,已於二○二三年七月出獄。消基會協助四三五名受害者及家屬分別提起兩波團體訴訟,求償總金額高達九十九億餘元,還有十多人委由律師提告損害賠償訴訟,近年已陸續判決。

第一波團體訴訟有九十八名受害者求償廿二億餘元,士林地方法院判呂忠吉、玩色及瑞博公司應連帶給付三億一千萬餘元,另玩色、瑞博應各給付四七四六萬餘元懲罰性賠償金,共計四億餘元。

案件上訴,高院審理期間,八仙與五十六名受害者達成和解,且最高法院前年判決三件塵爆個別求償案,見解認為八仙不僅是單純出租人或提供場所者,也提供組合商品、互通併用服務人力及設施,彩色派對宣傳也能使用八仙名稱,應依消保法第七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高院指出,八仙對派對參與者提供水上遊樂設施、救生員、停車場等周邊服務,雙方已經成立消費關係,且事發水池為違建設施,座落於執照核准範圍之外,八仙卻出租給瑞博公司辦派對,已不符合消保法規定可合理期待的安全性,認為應負賠償責任。

高院認為,呂忠吉、玩色及瑞博公司應就九十八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扣除犯罪被害補償金等,判呂、玩色及瑞博公司應連帶賠償三億五千餘萬元,另玩色、瑞博應各賠償一億一千餘萬元的懲罰性賠償金。

判決指出,八仙樂園公司及陳慧穎應就四十二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扣除犯罪被害補償金、急難慰問金等,判八仙、陳慧穎應連帶賠償一億三千餘萬元,八仙另有七八三七萬餘元懲罰性賠償金。

消基會二○一七年提第二波團體訴訟,有三三七名受害者求償逾七十億元,八仙已與其中一四三人達成和解,目前案件仍在士林地院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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