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姓女子從住家騎機車外出,被鄰居以私人監視器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開罰一二○○元,他提行政訴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檢舉人架監視器緊盯鄰居,違背個人資料保護法拘束原則,檢舉交通違規超過合理使用範圍,因違規情節輕微未造成危險,判決撤銷罰單;可上訴。
高雄市楠梓警分局表示,分局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案件,均依相關法令及程序辦理,並就檢舉資料、影像內容及違規事實進行審查,依法作成舉發或不舉發處分,分局尊重司法機關見解判決。
判決指出,侯姓女子去年底從高雄楠梓區住家透天厝門前牽起機車、雙腳撐地將車頭轉向,隨後發動駛入巷道,騎車出門的四秒過程,被隔壁鄰居以私人裝設的監視器全程拍下,檢舉未依規定使用方向燈,裁決單位對侯開罰一二○○元。
侯收到交通違規罰單後不服,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該巷道為僅供廿戶住戶出入的單純住宅區,離主幹道至少四百公尺,檢舉人跟整排住戶相處不睦,裝監視器報復檢舉所有鄰居,即便他違規情節屬實,但並未影響安全,應撤銷罰單。
高高行認定,民眾對於交通違規檢舉所檢具的證據資料,是來自於對他人個人資料的蒐集與利用,必須受個人資料保護法規範的「目的拘束原則」限制,如果欠缺正當合理性,便不能作為檢舉交通違規的證據使用。
法官檢視該監視器裝設位置位在檢舉人住處屋簷,拍攝角度針對旁側鄰居的門前道路及侯住家門口,可見架設監視器目的是用來拍攝鄰居活動,並將畫面用於舉發特定鄰居,而非防範遭受宵小侵入等維護自身利益。
法官認定,警察與監理機關接獲檢舉時,除了查證外,更應審酌檢舉資料的取得過程是否合法;考量檢舉人架監視器目的是為蒐集鄰居交通違規資料,欠缺合理關聯,侯的違規情節並未造成道路交通安全危險,判決撤銷罰單,訴訟費三百元由監理所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