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樓林姓屋主與樓上余姓鄰居不睦,在家安裝排風系統,再潑灑大量漂白水,將揮發的氣體排出,余不在家,僅晾曬衣褲毀損,十二樓的蘇姓夫妻卻因此頭暈、呼吸困難。檢方依傷害、毀損罪起訴林,林與余和解,一審判毀損罪公訴不受理,傷害部分無罪;認為刺激性毒氣會損害健康,改判三月得易科罰金之刑。
林姓男子擁有新北市五股區一戶社區大樓十樓產權,但長年與十一樓的余姓鄰居齟齬。二○二四年九月一日晚間,林在房內潑灑大量漂白水,為了避免波及自己,他開啟家中抽風機,卻害十二樓的蘇姓夫妻頭暈目眩,而余晾曬在陽台的十件衣褲也因此斑駁。做案時,林未住在該處。
蘇姓住戶向新北市警蘆洲分局報案,表示當晚吹冷氣,廁所卻有刺鼻味,導致呼吸道、眼睛不舒服,講話會喘,妻子也出現一樣的症狀。蘇說,類似的情事出現很多次,已先把小孩安置南部親人家,他曾找林談過,希望不要再有這些味道,但案發當天味道實在超濃,夫妻倆都無法待在家裡。
蘇姓夫妻前往淡水馬偕醫院急診,醫院抽血檢查正常,但因當事人有「頭暈及目眩、呼吸困難」症狀,還是開藥,醫院不排除是吸入漂白水造成的傷害。
余姓住戶因損失十件衣褲而控告林毀損,但在新北地院辯論終結前撤告,法官諭知不受理。新北地院傳吳姓保全作證,吳表示林姓屋主的屋內有很多強力電風扇,已安裝多年。一審認為為了加強通風,裝設抽風設備很合理,不能無限上綱是要傷害他人,並指漂白水是常見的消毒物,林是為了租屋才「打掃」,沒有違法,判無罪。
新北地檢署認為判決不當,上訴。高院發現林與余姓鄰居有陳年舊怨,三番兩次在社區或住處潑餿水、潑油、灑漂白水,住戶、保全曾多次勸阻,他仍潑灑大量漂白水並開啟抽風機將刺激性毒氣往外吹,意圖透過氣體逆灌或風切效應,經由管道間將漂白水味道灌入樓上,不僅犯罪動機與目的惡性重大,手段也惡劣。
高院認為蘇姓夫妻雖僅有輕微傷勢,但林影響了整個社區的住居安寧,考量他曾因車禍受傷、無勞動能力,依傷害罪判他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