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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番兩次潑灑漂白水害鄰就醫 二審定罪關鍵

三番兩次潑灑漂白水害鄰就醫 二審定罪關鍵

灌味進鄰居家,害人呼吸困難,算不算傷害?一、二審法院見解迥異,因林姓男子一審無罪、二審有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上訴最高法院。地院獨任法官認為林或許是「不受歡迎人物」,但使用漂白水、裝抽風機都是「一般人日常會做的事」,不該用刑罰嚇阻,台灣高等法院合議庭則認為林「三番兩次」潑灑,成定罪關鍵。

林姓男子的律師主張,使用漂白水是否超標應由判斷,診斷證明書也無從推斷不適是漂白水所致。不過淡水馬偕醫院函覆高院「不能排除可能是吸入漂白水所造成」。

高院認為,大量潑灑漂白水揮發,或與酸性清潔劑混合產生有毒氯氣,人體吸入可能危害健康,不能因環保局未到場檢驗,就認定林沒有造成危害。

蘇姓夫妻提出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國家環境毒物研究中心的資料,主張漂白水主要成分為次氯酸鈉,具強烈刺激性,大量吸入可能危害健康。高院認為如林明知大量潑灑漂白水會產生刺激性毒氣,刻意使他人吸入漂白水揮發氣體,就應成立傷害罪;如果是清潔操作不當、未注意通風而大量潑灑,則是過失傷害。

與林姓男子有過節的十一樓余姓住戶證稱,案發前就有聞到漂白水的味道,甚至還有煙霧從廁所飄出。吳姓保全表示,林曾潑餿水、潑油,遭勸阻後改潑漂白水,還曾開電扇「一直將漂白水往外吹」。

高院指出,舊式或設計不良的大樓,排風管可能全棟垂直連通,若未裝逆止閥,氣體可能倒灌樓上。高院認定林大量潑灑漂白水後仍開啟抽風設備,明顯有傷害鄰居健康的不確定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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