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猛晃女嬰腦傷2年亡 莽父不認罪判更重

猛晃女嬰腦傷2年亡 莽父不認罪判更重

<a href='/search/tagging/2/最高法院' rel='最高法院' data-rel='/2/211368' class='tag'><strong>最高法院</strong></a>。聯合報系資料照
最高法院。聯合報系資料照

鄭姓男子七年前不耐長女、次女同時哭鬧,情緒失控猛力搖晃四個月大的次女,導致腦傷昏迷不醒,須用鼻胃管灌食,兩年後因敗血症休克死亡,台中高分院更一審依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判鄭五年徒刑,最高法院昨駁回上訴確定。

鄭和妻子育有三名女兒,次女、么女是雙胞胎。鄭對小孩不太有耐心,二○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下班後,妻子正準備小孩的洗澡用品,他獨力照顧三名女兒,因長女、次女同時哭鬧,長女又走到浴室找媽媽,妻子要求他帶離安撫。

鄭心生煩躁,出手猛力搖晃次女,再放回床上,直到見次女四肢癱軟、意識不清,妻子緊急打電話叫救護車送醫。次女經開顱手術撿回一命,卻昏迷不醒,也無法自行吞嚥口水,只能靠鼻胃管進食。

然而,次女轉普通病房後,又因女看護小憩未注意血氧機連續發聲響四一九秒,次女急性呼吸衰竭合併缺氧、水腦症。

二○二○年三月間,鄭承受不了次女重傷住院,加上自身有刑案壓力,這回出手傷害么女,釀臉部、大腿瘀傷,直到么女因腸胃炎送醫,醫師才發現傷勢。

次女於一審審理期間、二○二一年因敗血症身亡,依成年人對兒童犯傷害致死、傷害等罪,分別判鄭八年、十月徒刑,應執行八年六月。

台中高分院認為次女死亡與女看護疏失有因果關係,且鄭仍有兩名年幼女兒,需親情陪伴,鄭又是家中經濟支柱,也積極配合社會局親職教育,未再傳不當管教,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分別改判四年六月、十月徒刑,應執行五年。

鄭犯傷害致死罪部分,最高法院發回更審,傷害罪部分則駁回上訴,鄭先被判處十月定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認為鄭造成的損害巨大,雖積極配合社政家庭處遇和親職教育,但他不認罪,傷害致死改判刑五年,最高法院認為更一審判決無違誤,駁回上訴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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