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姓陸配與婆家爭執後,帶著八歲、十歲女兒到新店碧潭風景區,誘使她們溺斃,自己則游泳上岸,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判刑十六年六月。簡女與檢察官皆上訴,開庭時,簡女泣訴與公婆間「連怎樣炒菜做飯都被限制」的種種爭執,高院昨駁回簡女上訴。
簡女原在大陸經營公司,小孩也共同生活,後因疫情轉做紋繡,卻與合夥人爭執,被對方砸瞎左眼,她失去經濟來源,只能與丈夫搬回台灣和公婆同住。
簡女二○二四年七月二日上午十時與丈夫、公婆爭吵後,便負氣從新北市中和區帶兩名女兒到碧潭,三人走入水中,簡女以拍照為由,牽女兒下水,再將手放開,讓兩名女兒被水流沖走。簡女自行游回岸邊,到派出所自首,警消尋獲姊妹時已無生命跡象。
國民法官庭認定簡女符合自首,考量她利用信任使兩名女兒下水,女兒不諳水性及身高不足而溺斃,造成家庭破裂,犯行重大,審酌她左眼失明、患有身心疾病、具有勞動能力及意願,社會復歸性也高,判處十六年六月徒刑。
高院開庭期間,簡女情緒崩潰,泣訴公婆對於生活細節要求苛刻,她被限制炒菜做飯的方式、洗衣服不可以開空調、小孩寫作業不能開燈和風扇、洗手肥皂不能沾濕、廁所墊子不能移走。她向法官表示,公婆年紀大了,有自己的生活方式,她認為搬出去就不會有衝突,但丈夫不肯。
簡女否認有報復之心,只是不知道原因,「走著走著就走到死胡同裡面」。
高院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沒有違背經驗、論理法則,量刑已審酌簡女符合自首減刑要件,科刑無裁量不當,因此維持一審判決,駁回雙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