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姓女學生行經校內學府路時,先遭機車擦撞,報案後仍站在車道上,校內抵達,現場未做交管,未料約數分鐘後,蔣女又遭另輛超速機車撞飛重傷,釀二次。蔣女對保全、保全公司、第二名肇事機車騎士賴男提告求償,屏東地院審理認為,保全未善盡交通警示與疏導義務,判保全劉男、保全公司、機車騎士賴男,連帶賠償蔣女81萬481元。可上訴。
蔣女提告主張,她在2024年12月12日傍晚5時許,騎機車行經學校學府路時,先遭機車騎士紀男撞擊發生車禍,報案後,保全人員劉男到場,蔣女與相關人員在道路上處理事故,保全卻沒有在事故地點指揮交通,也未放三角錐警示往來車輛,導致數分鐘後,賴男騎機車超速撞擊到她,導致右肩鎖骨粉碎性骨折、右側骨盆恥骨骨折、意識喪失,全身多處擦傷,造成二次事故發生。
二次車禍超速機車騎士賴男稱,當時燈光昏暗沒有看見前方第一次事故,沒有減速就撞上,坦承超速,學校該路段限速40公里,撞上時時速60到70公里。
保全劉男稱,發生第一次事故時他拿交管棒到現場,雙方在馬路上講話,有跟他們說趕快拍照將機車移到安全地方,但他們沒有移動,還是站在那裡,他打119和教官室,他有穿反光背心,沒有過失。保全公司則稱,他們並非負有交通指揮公權力公務人員,無法定積極作為義務,僅為輔助性質,且第一時間通報學校與警方,否認過失。
法院審認為,賴男自承超速,違反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義務,應負侵權行為責任;至於受僱保全公司劉男,依公司與校方契約及勤務規範,事故發生後有適當處理現場、協助交通疏導的作為義務,但監視器畫面顯示,他雖持指揮棒到場,沒有持指揮棒指揮交通,對於稱有趕快拍照將機車移到安全地方,未提出相關事證,不足採,認定保全公司須負僱用人連帶賠償責任。
法院認定,女學生在第一次事故後意識清楚、具行動能力,卻仍停留在車道約5至10分鐘,未移至安全處所,也有過失,要負三成責任,再扣除第一次事故肇事者已和解賠償的5萬6450元,最後判機車騎士賴男、劉姓保全及先鋒保全公司應連帶賠償81萬481元。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