遲未伏法,病死獄中後還要因為全案判死沒有一致決而提起非常上訴,法界直言荒謬。
「死囚自然死現象形同『掏空刑罰權』、『否定審判權』,更是極度不公不義的情形。」當年任高雄地檢署檢察官指揮全案、現已轉任律師的鄧藤墩批評,法務部怠於執行已嚴重侵害司法機關的審判尊嚴,深切期盼主政者慎重,並適時改善。
他說,刑罰不僅具備教化與預防功能,更具有填補損害與實現應報的社會意義,其本質當然含有「應報主義」,惟有落實刑罰的執行,方能貫徹、滿足正義的要求,這也是法治社會殷殷期待的共同信仰,否則,社會的公平與秩序將難以維繫。另外,司法體系若任由已判決定讞的受刑人假藉各種空泛法律事由一再聲請釋憲以求拖延執行,這對被害人家屬而言就是「正義的缺席」。
針對憲法法庭一一三年憲判字第八號要求死刑判決必須符合「一致決」、「強制辯護」等嚴格的程序要件,檢察總長隨後依法為部分死囚提起非常上訴,包含歐陽榕案,在法界引發軒然大波。
一名不具名的司法界人士表示,非常上訴設立初衷是為了糾正「審判違背法令」,以維持國家法律見解的統一,雖然法理上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即便其死亡仍可提起救濟,但國家機器為一名殘殺被害人並分屍的已逝死囚翻案,實質意義何在?
尤其,刑事訴訟兩大天平是「發現真實(實體正義)」與「程序正義」,但當今司法高層似乎陷入極端的「程序潔癖」,檢察總長本應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撫慰被害人,如今卻要耗費龐大司法資源、動員最高層級的法律專業為一名罪大惡極之徒爭取生前未獲滿足的「程序瑕疵」,面對被告死亡,最高法院最終判決不受理,為了在裁判書上換得一個「不受理」的程序宣示,對國家法治毫無助益。
高明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淑貞表示,台灣的司法現狀像是用程序卡住死刑執行,但「該執行的死刑還是必須執行」,要正視犯罪被害人在身體自由與生存權的保障、被害人家屬對死刑的想法不該被忽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