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廿三年前,男子歐陽榕被控覬覦盧姓女友人財富而擄人勒贖再撕票分屍,被法院判處死刑定讞。他沒有伏法,今年初病死獄中,但因死刑判決未符合憲法法庭要求的「一致決」,檢察總長將提非常上訴,成了司法史上首件「已死亡的死囚」司法救濟案。
又是一樁法務部怠於執行死刑的案例。聯合報《大社會》與讀者一同省思侵害司法機關審判尊嚴與正義缺席的嚴肅議題。
「若不是你殺的,頂多是遺棄罪」,老刑警一番勸說,歐陽榕鬆口說出了地點。他辯稱,盧姓女友人心臟病突發驟逝,他擔心盧家人追究才分屍丟棄。但法院認定他擄人勒贖而殺人,判死刑定讞。他坐監廿三年始終未伏法,今年初病逝獄中。
由於憲法法庭限縮死刑判決條件,檢察總長發現死刑定讞判決未進行言詞辯論,歷審法院也沒有「一致決」判處死刑,以審判有瑕疵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本月九日以確定判決違背法令,上訴有理,撤銷死刑判決,但因被告死亡,改判決不受理。
一九九九年,當時四十三歲的歐陽榕離開造紙公司加工處副處長職務,因投資股票失利、被親戚倒債、咖啡館也經營不善歇業,經濟壓力頗大;租他店面開咖啡館、擔任家族建設公司總經理的盧姓女子同情其遭遇,持續金援他兩年多,每次匯款數萬至十數萬元。
二○○三年四月廿一日,盧女告訴家人要外出與友人吃飯後卻沒回家,隔天盧女二哥接到勒贖一千兩百萬元的電話;綁匪告知盧女汽車鑰匙置放處與汽車停放處,藉以表明「人在我手上」。
警方獲報調查,很快發現盧女接了歐陽榕電話赴約後就失蹤,再根據家屬提供的線索,鎖定疑似與盧女交往的歐陽榕涉有重嫌,但因人質狀況不明,警方決定全天候監控。
四月廿五日上午,綁匪再度致電盧女家屬詢問錢準備好了沒,歐陽榕則被發現獨自駕車到國道十號鼎金系統交流道一處限速標誌桿貼上指示如何付款的字條;之後,綁匪又更改付贖地點,但時間到了卻未現身,警方研判歐陽榕可能已起疑有警方介入,決定立刻逮人。
歐陽榕否認犯案,辯稱因知道盧女失蹤、綁匪向家屬要錢,才假冒綁匪「趁火打劫」,檢警搜尋盧女無著,懷疑已遭撕票。但儘管盧女二哥允諾只要交代其妹妹下落,八百萬贖款會用作照顧他子女的教育基金,甚至請他女兒來親情喊話,但他就是堅稱「我不知道、我沒殺人」。

四月卅日,主導偵辦全案的時任高雄縣刑警隊副隊長王國基,要隊上三名經驗豐富的資深刑警借提歐陽榕設法突破,三人一搭一唱地勸說,翻著六法全書一句「人若不是你殺的,頂多是遺棄屍體罪」打動了歐陽榕,鬆口稱盧女已死,屍體被他肢解後丟棄。
歐陽榕否認殺人,辯稱廿一日當天帶盧女回家發生性關係,盧女洗澡時在浴室滑倒、頭部撞擊浴缸死亡,他擔心無法向家屬交代,遂在浴室用菜刀、鐵鎚等工具肢解屍體。
他將屍體分成十袋,六袋分別丟到大樓及某鐵工廠垃圾堆讓垃圾車載走,其餘四袋沿仁武區山區隨意丟棄,返家後再用消毒水清洗浴室。他也否認擄人勒贖,強調為掩飾盧女死亡的消息才打勒贖電話。
警方循線查獲肢解刀具及丟棄山區屍塊,依殺人罪嫌送辦,檢方也依擄人勒贖而殺人罪嫌起訴他。
法院審理認為,案發時,歐陽榕每月家庭支出約八、九萬元,收入僅兩、三萬元,曾被地下錢莊催債,盧女定期金援,顯有經濟壓力;他故意用購自跳蚤市場的行動電話邀約盧女碰面,若無擄人勒贖犯意,何須如此大費周章?而且,對盧女死亡過程供述反覆,先說發生性關係後不明原因死亡,又改口稱盧女自摔,再辯稱兩人在浴室爭執,他隔開盧女擊他的水瓢時揮到盧女臉部才摔倒致死,測謊也未通過,認定構成擄人勒贖殺人罪。
法院認定,歐陽榕為貪圖盧女財富,竟忘恩負義殺害曾長期予以大量金錢資助的盧女,擄人勒贖而先撕票,惡性重大,又肢解分屍,使被害人屍骨四散不全,犯後還自恃聰明,捏編多套被害人死因版本避重就輕,全無結草銜環之人性本善情操,人性泯滅程度已屬萬惡至極,判處死刑。

當年,歐陽榕刻意使用俗稱「王八卡」的無記名電話卡打勒贖電話,警方透過當時剛起步的GPS衛星定位及手機序號追蹤技術,發現他曾將私人SIM卡插入作案手機使用。案發後兩年,警政署與當時的電信總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身)意識到預付卡匿名性對於社會治安的危害,二○○五年起律定民眾申辦手機門號(含預付卡)必須採取「雙證件」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