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姓女店員被控凌晨「偷喝」市價七十五元的燕麥奶拿鐵,店家提告,徐女解釋先前即預購卅二杯,因精神不濟而漏結帳,士林地院依業務罪判三月得易科罰金之刑。徐女上訴,台灣高等法院批評雇主享有廿四小時營運的經濟利益,卻因店員失誤興訟,徐女在前飲用,業務侵占罪不處罰過失犯,改判無罪確定。
高院指出,台灣超商能提供五花八門的服務,關鍵在於「萬能店員」,但這卻是「廉價的便利」,店員在極低的薪資門檻下負擔爆炸性成長的「組合勞動」,不僅要會結帳,還要清洗機台、製作霜淇淋與咖啡、上架商品等。勞動基準法明文規定「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卅分鐘之休息」超商大夜班多採取單人值班,勞工的注意力會渙散,發生失誤的機率倍增。
徐女為某超商北車捷運站正職員工,因男友央求代班,才無薪支援北投一家分店的大夜班。士林地檢署起訴指出,徐女去年五月十七日凌晨四時,擅取店內業務持有的飲品材料,製作市價七十五元的燕麥奶拿鐵,未結帳即飲用,陳姓店長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報警,她涉犯業務侵占罪。
因單人值班,徐女表示因極度疲憊、體力達極限,沖了咖啡卻忘了結帳,是疏失而非惡意侵占,更何況她是在監視器前沖泡,若有犯意,早就規避監控。士林地院認為徐女製作飲品時並未恍惚,審酌燕麥奶拿鐵價格不高,判三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徐女上訴,並指當天因疲勞,延遲將鮮食上架,導致馬鈴薯損壞並遭客人投訴,陳姓店長向她索賠一萬五千元,但她代班根本沒拿到薪資。她說,這起案子根本就是陳姓店長「以刑逼民」的延伸,獅子大開口。
高院調查,徐女去年五月十六日早上七點至下午六點上北車捷運店早班,翌日凌晨支援分店大夜班,期間喝了一杯未結帳的燕麥奶拿鐵,但六時購買薏仁漿則有結帳。高院確認徐女去年五月八日即預購卅二杯燕麥奶拿鐵,案發前寄杯剩廿六杯,她「因身心俱疲才漏結帳」的主張可信。
合議庭認為當員工隨手拿取一瓶提神飲料飲用,以維持最低限度的工作動能時,大腦預設的指令極可能是「稍後趁空檔刷條碼」或「下班時與其他商品一併結帳」,但極可能因客流或其他店務打斷,本件欠缺徐女不法意圖,改判無罪,不得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