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男子王忠義被檢方指控涉嫌殺害詐領保險金,均獲法院判處無罪確定,檢方改以罪起訴,一審認定,王父頭部外傷是不明原因造成,與王將車停在路邊行為,無因果關係,判無罪,但王母部分,則因他明知母親有智能障礙,仍帶往溪邊摸黑抓蝦,卻任由母親獨自如廁導致溺斃,具「保證人」地位,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近日審結,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起訴指出,2014年5月間,王忠義帶孱弱的父親出院,導致其在山區失蹤白骨化,因王父頭部有骨骸頭部有不明外力鈍器傷,與意外不符。
2014年10月5日傍晚5時30分許,王忠義帶妻兒、70歲母親前往種瓜溪戲水,至晚間6時許天色全黑,母親表示想上廁所,王男明知當地溪水豐沛、河床巨石遍布且步道濕滑,對智能障礙且行動不便的母親具高度危險性。
王男卻疏未注意,自顧自拿手電筒尋找溪魚,任由母親獨自走在最後方。直到他發現母親的梳子順流漂過身側,才驚覺老母已失足跌落溪中溺水窒息,檢方依兩個過失致死罪起訴。
南投地院審認,王忠義將車停在橋邊休息時,父親雖虛弱但仍有意識與行動能力,自行下車離去。父親骨骸的頭部外傷為不明外力造成,與王男將車停於該處休息的行為之間,缺乏客觀上的相當因果關係,加上王男被檢方指控涉犯殺人罪部分,已獲無罪確定,涉犯過失致死罪部分,仍判無罪。
另外,王母部分,王忠義明知母親年邁、行動不靈活且有中度智能障礙,卻在入夜天色昏暗時,將她帶往遍布石頭、濕滑危險的溪床戲水,當母親表示要如廁時,王男未提供照明或攙扶,僅顧著自己拿手電筒找溪底的魚蝦,放任母親獨自行動,導致其失足溺斃。
一審指出,王男在天黑後,對心智不足的至親負有照顧義務,卻怠於履行防止危險發生,依過失致死罪判刑1年2月。
全案上訴台中高分院後,近日審結,駁回上訴,全案確定。另外王男因殺人罪獲判無罪確定,王針對案發期間遭羈押的739天提出刑事補償,獲賠295萬餘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