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婦出售土地持分,收下4萬8095元價金後,竟反口稱從未賣地,還提告買家及開發公司負責人,並在檢方偵查時謊稱「沒賣過」,結果不僅告不成,還因罪遭判4月徒刑,緩刑2年,須支付公庫4萬元並接受2場法治教育。
判決書指出,78歲劉婦原為新竹市一筆土地共有人,2020年已將持分出售給葉女,並在不動產買賣價金信託契約書簽名、蓋章確認,銀行於2022年5月9日匯款4萬8095元至她的銀行帳戶,完成交易。
2024年間,某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李男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規定,準備整合土地持分開發,並通知相關地主。劉婦明知自己早已出售土地,卻仍出具聲明書,內容寫明「本人過去未曾同意出售予任何第三人」,並與另外5人共同向新竹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指控李男、葉女涉嫌偽造文書。
檢方偵辦期間,劉婦又以告訴人身分出庭作證,經具結後仍向檢察官表示自己「沒有」將土地持分出售給任何人,經檢方調查相關交易資料、銀行匯款紀錄及土地文件後,確認交易確實存在,認定李男、葉女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處分。
法官認為,劉婦虛構事實提出刑事告訴,使他人面臨刑事追訴風險,又在偵查中具結作虛偽證述,最終依誣告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宣告緩刑2年,期間付保護管束,須於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4萬元,並完成2場法治教育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