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姓男子投標執行署嘉義分署土地,事先要求查看相關資料,被以「偵查不公開」為由拒絕閱卷,得標後驚見實際土地與公告照片相距800公尺,且須經過墳墓與河流。他以19萬8千元買受該土地,因不滿資訊落差主張受有15萬元損害,憤而告遭法院駁回,黃男不服提起上訴。
據判決書,黃男主張,當初完全依據機關網路公告參與投標,為確保資訊正確,主動詢問承辦人員相關細節,卻遭偵查不公開由阻絕閱卷。黃男只好透過大林地政調閱地籍圖等相關資料查證,但在拍定買受土地後進行界勘,才發現公告照片中的步道距離系爭土地約800公尺,現場環境更須跨越公墓與溪流,這些關鍵資訊在拍賣前均未詳實揭露。
黃男不滿認為,機關在拍賣前以偵查不公開搪塞閱卷請求,事後卻要求民眾自行承擔查證不實的後果,這對一般民眾而言,根本無法獲得資訊揭露的公平保障,且得標後得獨自承受拍賣公告資訊不足的風險,實有違行政機關公信力。
法院審理,雖然執行單位在網站放置與系爭土地相距甚遠的照片確屬程序瑕疵,但強制執行拍賣性質特殊,公告主要目的是加強應買人資訊獲取權,並未改變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應自行負擔風險的法律原則。法院認為,拍賣公告文字已記載土地未臨路、須經過他人土地及溪流等現況,加上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皆可供查詢,並非全然無法透過其他管道釐清現況,因此判決駁回國賠之訴。
黃男對此結果無法接受,已正式提起上訴,盼司法正視基層民眾在面對公權力拍賣程序時,資訊不對等與程序保障的現實困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