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陳姓負責人兼總經理驚傳遭收押,檢警獲報陳男女友,趕赴現場時以「現行犯」逮捕他,查出陳持女友租屋處磁扣闖入、硬上得逞,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嫌起訴,該罪是法定刑7年以上重罪, 陳近日主張不會再犯、聲請撤銷羈押,法院不採信裁定駁回,不得抗告。
據了解,該建商在台中深耕多年,建案多鎖定傳統富人區、位處黃金地段,從大坪數豪宅、精緻小房格局,動輒總價2、3000千萬不等,在地建案頗具知名度。
經查,陳男3月底涉嫌擅自持女友住處磁扣闖入對其性侵得逞,女子對外求救,轄區警方趕抵時依現行犯逮捕陳,檢察官複訊後聲押獲准,5月底依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等罪嫌起訴。
全案6月1日移審,台中地院訊問時,陳坦承侵入住宅、否認強制性交,但法官仍以他涉犯強制性交罪嫌為7年以上重罪,且有串滅證、反覆實施之虞裁定羈押。
陳男聲請停止羈押,主張女子案發時可自由活動、未要求他離去或制止,自己有正當工作、無前科,沒有逃亡之虞,且本案證據已保全也無滅證行為,加上女子已聲請保護令,自己無再接觸她可能,並請法院審酌事發前他和女子感情深厚,若構成犯罪其惡行、再犯可能不高,無羈押必要。
中院查,陳男在偵查中自承,他非首次未經女子同意就進入其租屋處和她性交,並有女子證詞、對話、案發時錄音、監視器畫面,及女子赴身心診所就醫可佐證。
中院也說,陳男被警方查獲時,一度否認持有女子租屋處感應磁扣,直至警方確認陳是獨自持磁扣進入並詢問他時,陳這才將磁扣交出,顯見他有刻意隱匿證據。
中院認為,陳男和女子前為男女朋友,感情上仍有糾葛,陳自承和女子認識近30年,斷斷續續交往4年多,難期盼他日後徹底斷絕和女子接觸可能,參以他先前行為,若有意接觸女子,甚至直接前往租屋處皆輕而易舉,確有反覆實施之虞,仍認有羈押必要,駁回其聲請,不得抗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