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姓男子開小貨車行經隆市中正區信三路時,與一名拍照的卓女發生碰撞,導致卓女當場倒地,右腳第四近端趾骨骨折併腳背擦傷,被控過失傷害罪,經檢方提起公訴。法官認為,經鑑定楊男車輛遵行行駛,閃避不及碰撞肇事,「卓女後退進入車道、妨礙交通,為肇事原因。」判決楊男無罪,還其清白。
地院判決書指出,楊男被控2024年5月18日下午1時55分許,開小貨車沿基隆市中正區信三路往義一路方向行駛,行經信三路時,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晴、視距良好等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疏未注意撞擊在路旁拍照的行人卓女,卓女當場倒地,右腳第四近端趾骨骨折併腳背擦傷,提告過失傷害罪,經檢方起訴。
判決書說,楊男坦承發生車禍,但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他主張,卓女站在馬路中倒退走然後撞到他的車,不是他去撞到她,他並沒有過失。
法官審理指出,卓女受傷確因雙方發生碰撞,但經交通鑑定書,楊男車輛遵行車道行駛,突遇卓女後退入車道而來,閃避不及碰撞肇事,卓女後退進入車道、妨礙交通為肇事原因;反之,楊男則無肇事因素。
法官說,楊男駕駛車輛直行過程中,卓女站於路中,背對車輛而未能注意到車輛,卓女人右腳向後跨,因向後退並侵入楊男車輛直行的範圍,卓女右腳旋遭車輛左前輪撞及,有影像畫面截圖佐證。
楊男是否未注意車前狀況?法官說,發生車禍前,楊男車輛與卓女即十分接近,卓女右腳突然向後跨,實非楊男所能反應,自難認定有何過失可言。檢方所舉證據難以證明楊男有違反應注意義務未注意的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