扯鈴教練魯紀賢被對岸吸收為,透過地下匯兌業者收取資金,招攬多名現役軍職、海巡人員替大陸發展組織,檢方依違反國安法起訴魯等十名被告,最高法院判決魯十年六月徒刑,全案定讞。
藝人胞弟郭伯廷一審判刑三年十月,二審改判三年徒刑,最高法院認為判決尚有待釐清之處,此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更審。
最高法院判決同案被告陸軍金門防衛指揮部中士林婕妤五年、空軍第一聯隊中士林楚崡五年、國防部電訊發展室上兵常德隆四年十月、陸軍關渡地區指揮部下士李得勝四年四月、海巡下士馮世維四年十月徒刑、地下匯兌業者田曦七年二月徒刑,全案定讞。
此外,時任外交部長吳釗燮諮議何仁傑被控提供機敏資料給民進黨前黨工黃取榮,再傳送給中共,何一審判刑八年二月,黃判刑十年、民主學院前副主任邱世元判刑六年二月、時任副總統賴清德辦公室諮議吳尚雨判刑四年。
台灣高等法院前天逆轉改判何仁傑無罪,黃改判六年、邱改判五年、吳改判三年徒刑。針對外界質疑輕判,台灣高檢署指出,何仁傑無罪部分檢方研議上訴,其餘被告部分,待收到判決後均研議提起上訴。
魯紀賢二○一八年、二○二○年認識中共情報人員,在對方遊說利誘下,回台替中共從事情報蒐集、發展組織,並透過田曦收取資金。二○二二年間,魯吸收、拉攏林婕妤、林楚崡、常德隆、李得勝、馮世維五人,利用他們在軍中人脈,招攬多名現役軍職人員與海巡人員,共有十二人允諾加入組織並交付軍中文件,另有十二人拒絕。
魯紀賢於此期間,指示友人趙亦偉擔任司機、協助安全屋搬遷工作,並負責前往馮世維服役駐地,拿取存載海巡署公務資料電磁紀錄的手機、記憶卡並交付報酬。
魯紀賢要求郭伯廷等人提供金融帳戶,以收受中共提供的資金,郭伯廷遵照魯的指示,偕同常德隆前往馮世維服役駐地,掃描軍中資料成電子檔,方便魯傳送給中共情工人員。
魯紀賢、林婕妤、林楚崡、常德隆、李得勝、馮世維、趙亦偉等七人坦承犯行,而郭伯廷不否認出借帳戶,但辯稱並未協助掃描軍中文件,也不知道魯替大陸地區發展組織。田曦也否認地下匯兌,但法院仍認定她經手匯兌金額達一點九億餘元,並獲取四一五萬餘元犯罪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