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仙塵爆發生至今日滿十一年,死者家屬請求國家賠償一億兩千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市政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與人民損害有因果關係,判賠七名家屬各三百萬元精神慰撫金,共計二一○○萬元,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認為,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若導致人民置身文明社會中所不應存在危險的關鍵因素,或大幅增加人民自由或權利有受侵害的危險,危險終轉為實害者,就應認定與損害間有因果關係,縱使有自然災害、被害人自己或第三人行為介入等共同原因,不影響因果關係存在。
判決指出,更一審認定八仙樂園內「快樂大堡礁」是未經核准擅自經營的違建設施,觀光署二○○六年起即知八仙樂園營業面積逾核准面積兩倍以上,且有違規遊樂設施,卻長期未裁處罰款、處分定期停止營業、廢棄營業執照等,防止違規設施造成危險。
最高院指出,新北市政府知悉樂園內有違法設施,卻未落實要求八仙公司改善,並未經複檢前不得使用或陳報觀光署,任由違建設施繼續存在;又明知「快樂大堡礁」非供農業使用,卻未依法裁罰、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長期容任違建設施存在。
判決指出,塵爆雖肇因是粉塵遇熱源發生爆燃,但觀光署、新北市府長期怠於執行職務,使違建設施持續存在,與塵爆有因果關係;違建設施民眾不經主管機關檢查並公告,根本無從得知,難認被害人參加派對是「自甘冒險」,並無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