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市議員多年來共詐領1455萬餘元助理費,檢方偵辦期間自白認罪並繳回犯罪所得,最高法院依治罪條例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黃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5年,須服240小時義務勞務、繳交公庫200萬元、接受7堂法治教育課程,全案定讞。黃雖不用入監,但因褫奪公權,仍無法爭取連任市議員。
黃紹庭2014年起利用人頭助理、低薪高報等方式詐領助理費,每月款項入帳後,再請助理前往領錢,「回繳」溢領薪資,如申報4萬元薪水,實際只給助理2萬6000元至3萬元,繳回薪資則用於服務處支出或讓黃繳納健保、國民年金等。
黃紹庭在檢調搜索當天一早,搭機前往中國大陸廈門,隔天自拍影片澄清後失聯,直到三天後才返台,檢方複訊聲押獲准。檢方考量黃坦承全部犯行,並配合指證共犯,且與妻子主動繳回犯罪所得1455萬元,審酌他認罪並回犯罪所得,有助減少司法資源浪費,起訴建請法院從輕量刑。
一審高雄地方法院依利用職務詐取財物罪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5年,須繳交公庫150萬元、至指定機構從事240小時勞務。檢方針對黃科刑部分上訴,認為判決不分黃涉犯3罪的情節,一律量處1年10月徒刑,且依刑法規定減刑,量刑過輕。
二審高雄高分院難認一審量刑有濫用或怠惰知情,但判決漏未要求黃紹庭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且未說明理由,因此撤銷緩刑負擔部分,改判判黃2年徒刑,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5年,須服240小時義務勞務、繳交公庫200萬元、接受7堂法治教育課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