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劉男出租套房給黃男居住,黃男只支付3800元訂金就先入住,之後不但長期未繳,還被控違反住宿公約使用高耗能電器。劉男多次催討、要求搬離未果,只好報警提告。新竹地院審理後認定租約早已終止,判黃男須搬離房屋,並給付欠款及後續占用費。
判決書指出,劉男出租新竹市一處套房給黃男,每月租金3800元,除冷氣電費獨立計算外,其餘水費、電費、瓦斯費及網路費由房客平均分攤。黃男在簽訂書面租約前就先入住,但除了最初支付3800元訂金外,後續租金始終未繳。
劉男主張,黃男自去年9月至今年2月積欠租金,且違反住宿公約使用高耗能電器,因此多次要求搬離。雙方於去年9月間協商終止租約,當時考量黃男一時找不到住處,同意給予搬遷緩衝時間,但黃男遲遲未搬離。
法院檢視存證信函、LINE對話紀錄及雙方在警方、里長見證下的談話內容後認定,兩人確實已達成終止租約的合意,只是附帶「找到新處後搬離」的條件,不過黃男始終未提出任何尋找房屋的具體行動,甚至在法庭上表示希望繼續履行租約。
法官指出,依民法規定,若當事人以不正當方式阻礙條件成就,法律上應視同條件已經成就。因此認定租約已於今年1月21日正式終止,黃男之後繼續居住已屬無權占有,房東有權請求返還房屋。
法官認定,黃男自去年9月起至租約終止期間,共積欠租金及水電、瓦斯、網路等分攤費用合計1萬8618元。由於租約終止後仍持續占用房屋,判黃男應騰空返還房屋,並自今年1月21日起至實際搬離為止,每月另須支付3800元占用補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