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姓工人住在工程公司位於八德和強路時,因故與下鋪年長的李姓工人不睦,前年11月某晚,江整理物品時,干擾酒醉休息的李男,雙方爆發口角,江竟憤而持隨身利刃刺入李右側腹部又痛毆,李送醫不治,桃園地檢署偵結,依殺人罪起訴,全案將由國民法官審理。
起訴指出,45歲江男案發當年年初,才因罪遭桃園地院判處5年半徒刑,趁隙在八德區和強路某工程公司打零工,從事下水道工程,住在公司宿舍內,被分配在62歲李男的上鋪,兩人平時關係因故並不和諧。
2024年11月21日晚,兩人先因李男質疑江男偷他的腳踏車先起爭執,後經目前已解散的桔興公司王姓副理出面調停而結束,第二波衝突發生於當晚8時,江男在宿舍床位整理物品時,不慎碰撞到李的安全帽與床位,干擾正在下鋪休息的李,雙方隨即爆發激烈口角。
江男在怒火中燒下,突然反手抽出一把刀刃長近十公分的尖銳刀械,狠狠往李男的右側腹部刺入,力道之大導致刀刃幾乎全沒入體內,直接刺穿李男的腸繫膜與小腸。
詎料,江男行兇後非但沒有罷手,見李男痛苦按住傷口倒退,竟還連續起腳狂踹對方腹部,並動手痛毆頭部,直到室友們出聲阻止、王副理察覺異狀衝入房間制止,江男才停手。
李男因腹腔與後腹腔大量出血,在現場漸漸失去意識與呼吸,多名員工隨即報警,並合力將李男抬到宿舍外等待救援,但救護人員趕抵現場時,李男仍因傷勢過重、出血過多不幸身亡;八德警方隨後在現場展開搜捕,順利查獲凶器並將江男逮捕歸案,案經檢察官偵結移審,將由桃園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審理。
今年4月間,江男向法院聲請刪除檢方起訴書中提及雙方素有口角、因腳踏車起爭執等情節「過往恩怨」、「明知腹部為人體重要部位…」等涉及證據評價與犯罪故意推論文字的檢方主觀推論,還要將他犯案後擦拭血跡、丟棄刀械及警方扣得刀械經過的犯後滅證行為等三部分,全予以刪除,擔心影響他的刑度。
經法院認為,江男聲請的這些內容與犯罪事實本身無關,或屬於證據評價,容易讓國民法官提早形成對被告不利的預斷,裁定命檢察官於半個月內刪除並更正犯罪事實;其餘關於客觀犯罪動作與被害人傷勢的描述,法院則認為是呈現犯罪事實所必要,予以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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