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畢業的實習鄭皓文(原名鄭兆宇)3年前參加事務所聚會,酒後駕賓士車返家時超速撞死高姓男子。一審依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判7年6月徒刑,鄭賠償家屬1200萬元和解,二審改判4年6月徒刑。案件上訴,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鄭皓文(29歲)2023年5月5日晚間和同事到台北市光復北路用餐,再到忠孝東路五段KTV續攤,翌日凌晨1時許醉倒街頭,凌晨5時鄭搭計程車到賓士車停車處自行開車回家,行經萬芳交流道往木柵路出口時擦撞路邊,車子失控飛過分隔島波及3輛轎車,高(54歲)的車遭撞毀,重傷不治。
一審國民法官庭審理時,檢察官指鄭肇事時速84公里,酒測值達每公升0.83毫克,超過標準值3倍,實習律師知法犯法,對家屬造成永難彌平的損失,犯罪手段及惡性甚大,所生危害至鉅。鄭稱肇事後頭部受創,很多事情記不清楚,平常很少開車,還說因迫於職場無奈、力求表現而飲酒。
一審考量鄭犯罪危害至鉅,判7年6月刑。鄭上訴,律師指一審時聲請調查量刑的證據都沒調查,並引「李佳修案」類比,指李家庭支持、社會復歸條件都不如鄭,定讞刑度僅5年6月;鄭去年2月與被害家屬達成調解,並賠償1200萬元完畢,希望能獲得緩刑。
告訴代理人開庭則說,鄭到靈堂跪拜卻還記得拍照,舉措只是想求輕判,所作所為是「強迫被害人原諒」,達成調解應至多減一年刑度。
二審認為鄭一審判決後才達成調解及給付賠償完畢,一審來不及審酌而撤銷改判,但酒駕不值得同情,無從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條款減刑,鄭另指原判決關於科刑事項的認定及程序上違誤也無理,判決鄭4年6月徒刑。
案件上訴,最高法院認為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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