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一所市立國小趙姓教師在學校碰觸8歲男童髖部及要求脫掉褲子,事後辯稱是隨機施予性平教育,情境為遇到歹徒應如何自保,不採信裁罰6萬元;趙不服提告,法院認定趙不是黃童教師,突然情境指導,已對黃童身心造成負面影響,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趙姓男子為台南市一間市立國小教師,2024年5月9日他在學校廁所,對並非自己班上學生、年僅8歲的黃姓男童碰觸其髖部及要求脫掉褲子;趙事後自己也覺得不妥告知黃童母親,母親向學校申訴,校方通報市府,社會局認定對趙兒童有不正當行為。
社會局依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罰趙6萬元,趙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訴訟指出,社會局非兒少法主管機關,無權作成原處分,原處分書也未說明取得處罰權限依據;社會局只單方面訪視家長,沒有給予他陳述釐清事實機會。
趙認為,黃童身心是否因他的行為受侵害,需經醫學及心理學鑑定才能認定;他當時是隨機對黃童施予性平教育,情境為如遇歹徒侵害人身時應如何反應自保,方會不慎碰到黃童髖骨及要求脫褲子,屬教學行為及過程中偶發性接觸。
趙表示,在實施過程中發覺地點可能不適,便立即結束並主動告知黃童母親;之後黃童情緒狀態未處於持續性驚恐或低落,也無閃躲或迴避他,黃童父親還曾表示黃童主動詢問他會不會回學校,更提出想寫信給他,足證黃童對他是擔憂與期盼而非恐懼。
趙指出,他對黃童尚未達到足以造成重大陰影,學校考核會也是給予書面告誡非申誡處分,應與兒少法第49條第1項第15款不正當行為不同,請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
社會局說明,機關有權裁處,且已參照學校及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調查報告,也通知趙陳述意見,對於有利不利一併注意並無不當;趙以手部動作碰到黃童並詢問「可否幫你脫褲子」,導致黃童感到緊張不舒服驚嚇,已對其身心狀況造成影響,屬於對兒童為不正當行為。
法院認為,趙雖主張情境教學,但趙又不是教導黃童的教師,當時也不是授課時地,廁所僅有趙及黃童2人,並無其他學生在場;趙突如其來對黃童情境教學,從調查報告可見,黃童從未向家長說過趙是為情境教學才會碰觸其髖部並要求脫掉褲子,可見無法理解趙的行為。
法院指出,黃童返家後表現出哭泣情緒,甚至要請同樣在校擔任教師的母親陪同如廁,事發一個多月仍有害怕程度6分感受(滿分10分);趙的臨時起意行為已對黃童造成負面情緒,難謂屬一般社會通念可接受教學行為,對其人格發展與心理調適造成潛在負面效果。
法院審酌,趙即使並非以侵害黃童為目的,但仍應注意其行為界線,避免對兒童產生負面影響,其對黃童為不正當行為,堪予採認;其訴請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