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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歲男登入12歲女IG傳訊15歲女「來互換裸照」 騙得2張裸胸照判刑6月

24歲男登入12歲女IG傳訊15歲女「來互換裸照」 騙得2張裸胸照判刑6月

林姓男子利用12歲少女的社群媒體帳號,傳訊給15歲少女稱「不然來互換」,15歲少女見對方是女生,不疑有他傳送2張裸露胸部的照片,林因此騙得照片下載並持有;12歲少女不滿林利用她的帳號,竟將裸照貼在限時動態,事件曝光,台南地院將林判刑6月。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林姓男子在2024年24歲時,曾在現實中見過台南市一名年僅15歲的少女,他向另一名年僅12歲的少女聲稱「可輕易騙取15歲少女裸照」,還建議取得裸照後可外流;12歲少女不信,林便使用她的Instagram帳號登入,傳訊給15歲少女稱:可交換裸照觀看。

15歲少女見對方也是小女生,傳送過去自拍的裸露上半身及左胸照片各1張,林姓男子得手,觀覽並下載儲存至其手機相簿;2024年4月18日,12歲少女不滿林用她的帳號騙取裸照,發布在個人限時動態,事件因此曝光。

警方詢問時,林承認騙取裸照,但稱可以外流是玩笑話,檢方偵訊時又改稱沒有騙取裸照;15歲少女表示,不認識12歲少女,因對方提議互相交換裸照才會傳送。12歲少女則表示,不滿林用她的帳號騙裸照,才會貼出照片(其行為另案偵辦)。

法院審理時,林姓男子自白承認犯行,合議庭認定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其犯行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由於15歲少女證稱,自己因一時好奇用手機拍下自己裸照,遇到林假冒的帳號說不然來互換裸照,她就將之前拍的照片傳給對方,則性影像並非因林引誘而拍攝。

合議庭審酌,林案發時為年約24歲成年人,竟為滿足己身慾望而犯案;考量終能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取得性影像方式、數量非鉅、持有時間,兼衡其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依犯修正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9條第1項無正當理由持有少年之性影像罪,判刑6月。

林姓男子利用12歲少女的社群媒體帳號,傳訊給15歲少女稱「不然來互換裸照」,15歲少女見對方是女生,不疑有他傳送2張裸露胸部的照片,台南地院將林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林姓男子利用12歲少女的社群媒體帳號,傳訊給15歲少女稱「不然來互換裸照」,15歲少女見對方是女生,不疑有他傳送2張裸露胸部的照片,台南地院將林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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