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姓女子被陳姓女同事報警指控出言「我就拿刀砍你們」,羅姓女同事證稱李女有說,李女否認稱是希望對方不要再逼她,不然她會拿刀子起來自傷,不是要砍她們;地院一審判處李女拘役40日,李女上訴,台南高分院釐清她根本沒這樣說,改判無罪確定。
判決書引用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李姓女子與陳姓女子均在台南市一間股份有限公司工作,陳女報警指控,去年2月7日下午3時許,2人因工作上事務發生爭執,李女竟恫稱「你們不要把我逼瘋了,不然我就拿刀砍你們」,在場的羅姓女同事證稱李女確實有這樣說。
台南地院審理時,李女指出長期受到陳女、同事、主管,當日是因陳女又出言譏諷,致悲從中來、情緒失控,表示「你們不要再逼我了,不然我可能有一天會失去理智,拿刀子起來揮」,意思是會自傷,不是要砍對方;法院不予採信,去年8月依恐嚇罪判處拘役40日。
案經李女上訴,指出她因長期遭陳女等人職場霸凌而隨身攜帶錄音筆錄音,之前因放置檔案的電腦當機,在偵查及一審時無法提出,經救援電腦檔案成功,還原錄音紀錄,請求台南高分院勘驗錄音紀錄;經法院當庭勘驗,陳女承認錄音內容為真實經過。
合議庭指出,依據勘驗結果,李女當時所說為「我有用小抄寫起來,群組每天在傳,傳那麼多,我記不了那麼多,我頭腦壞掉了、破洞了、瘋了、破了,記不了那麼多,你們如果要時不時糟蹋我,我跟你說,哪一天刀子拿起來揮都很難說,我跟你說啦,不要把我逼瘋了」。
合議庭表示,李女並沒有說出陳女及羅女所陳述的「你們不要把我逼瘋了,不然我就拿刀砍你們」,與事實有相當落差不符之處;且李女是針對羅女言語回話,並非對陳女所說,是否有恐嚇陳女之意,亦屬有疑。李女說完後,陳女、羅女也繼續工作。
合議庭認為,陳女之後未再理會陳女,直到去年2月11日公司將李女解雇前,兩人仍繼續一起在同一場所工作,是否因此心生畏懼,值得懷疑;且陳女是在李女拒絕自動離職,才報警提出恐嚇告訴,李女表示這是報復公司與她談判破裂的行為,即非無據。
依李女辯護人指出,陳女提告只是要讓李女遭到開除,鞏固公司解雇的正當性,才會等到事發後一周後方至警局報案,李女長年遭受陳女、羅女職場霸凌、仇視被告,兩人證述存在陷害可能,而不具可信性;李女當日僅是請求對方高抬貴手,停止霸凌行為,無恐嚇犯意。
合議庭審酌,李女所述,尚非無據,其言語難認有加害之意,應屬單純警告;檢察官據與事實有相當落差指證,未加審視,率而起訴,不足以使法院形成恐嚇罪確信。原判決擷取與實情有相當落差指訴,顯有違誤,李女上訴指摘不當,為有理由,因而撤銷,改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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