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市警局第一警分局偵查隊何姓分隊長涉嫌包庇轄內連鎖電子遊藝場,涉犯洩密及收賄等罪遭聲押,嘉義地院裁定羈押禁見,何不服提抗告,高分院認他涉嫌重大,財產來源不明金額高達1288萬,且熟悉檢警偵辦流程及技巧,有勾串共犯及湮滅證據之虞,今下午裁定駁回。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何所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罪、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供給場所罪及貪汙治罪條例中財產來源不明罪,犯罪嫌疑重大。何所供避重就輕,有諸多不合常理之處,關於何對於其所涉犯洩漏國防以外機密給陳姓業者知悉,及其財產增加與所得顯不相當,及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供給賭博場所罪嫌均加以否認。
合議庭認為,以何身為司法警察官本較常人知悉檢警偵辦司法案件流程手法與技巧,而為求脫免或降低涉犯本案犯罪情節,足認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同時,何於警詢時自承有將他與陳姓業者對話紀錄刪除習慣,也有事實足認有湮滅證據情形。
合議庭表示,本案尚有何所提及與其有資金往來者尚未到案,值此偵查蒐證的黃金時期,以何身為警察所具權力及影響力,更應有保全證據必要,於此案情未臻明朗情況下,若令何在外即可以輕易聯繫與其他共犯或證人串證,甚至使用雲端數位科技將相關資訊刪除以湮滅證據,將使相關證據無法保全,可認客觀上確有事實足認何有勾串共犯及湮滅證據之虞。
合議庭也考量,何身為警察執法人員卻不知避免瓜田李下,明知陳男為經營電子遊戲機業者卻未保持距離反過從甚密,何所為涉嫌洩漏國防以外機密及公務員包庇他人犯供給賭博場所與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等行為,嚴重危害社會秩序並破壞國家執法人員廉潔形象,兼衡何財產來源不明金額高達1288萬元更見涉嫌犯罪情節重大。
合議庭表示,原審認何有刑事訴訟法羈押原因及必要,裁定予以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經核要無不合。何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