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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想在花蓮監獄投票…他打行政訴訟爭權益 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受刑人想在花蓮監獄投票…他打行政訴訟爭權益 法院判決敗訴確定

賴姓要求縣選舉委員會於前年總統大選時,在監獄設置所,讓他能投票被拒絕,他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花選會有在監獄設置投票所供他行使選舉權的義務,一審判決賴敗訴。案件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今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賴因在監執行,而將戶籍遷入花蓮監獄,賴在總統大選前委請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函請花蓮縣選舉委員會舉行選舉時,在花監內設置投票所,並副知中選會,花監函復難以照辦,賴不服而於選舉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行政訴訟救濟。

賴訴求確認花選會有於花監內設置投票所供他行使選舉權,或以其他適當方式讓他可以行使選舉權的義務。北高行一審判決賴敗訴,賴再提上訴,最高行指出,憲法保障年滿20歲我國國民得依法選舉的基本權利,有賴立法者依憲法所定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形成具體選舉制度,方得依法行使。

最高行指出,關於受刑人受限於監所內行使選舉權,如何建立兼顧選舉公正、公平及可信賴的選舉投票制度,仍有待立法機關通盤評估後再適當建制,此涉及監所矯正權責機關如何配合管理的問題,不是只有中央選務機關單方的權責,立法機關未建制前,難認選務機關有使受刑人在現在或未來特定選舉,均可以行使選舉權的義務。

最高行認為,地方選務機關依現行規定,在適當處所設置投票所,已得供選舉人於戶籍地就近行使選舉權者,不能因受刑人受限監所內而不克前往投票,就認為地方選務機關有在監所內設置投票所,或以其他適當方法特別供受刑人行使選舉權的義務。

受刑人要求在獄所設置投票所遭拒,提行政訴訟爭取選舉權敗訴確定。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受刑人要求在獄所設置投票所遭拒,提行政訴訟爭取選舉權敗訴確定。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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