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陳明福不滿愛戀的閻姓女子交男友,3年前赴女方固定行經路線堵人,並拿刀猛刺多刀,閻女送醫急救2天後不治。一審國民法官庭依罪判陳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陳與檢察官皆上訴,今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可上訴。
陳明福(71歲)未婚、國小肄業,曾從事小吃、工地粗工等工作。陳2003年因犯準強盜致人於死罪,被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同年10月31日入監執行,2021年9月22日假釋出監,而閻女是陳害死的第二條人命。
陳因被人力派遣公司派至工地工作,結識同為派遣人員並在同地工作的閻女,因長時間相處,陳對閻女產生好感並積極追求,但閻女無意且拒接電話。
陳發現閻女結交耿姓男友,認為自己「一直付出」卻換來冷漠回應,事發當天穿上寫有「北市義交」的黃色風衣隱匿身分,2023年12月2日清晨6點半前往女方固定行經路線堵人,並尾隨閻女身後,沒說一句話就砍人。閻女因左胸、左大腿、右腹及右腰銳器傷,左胸損傷及大量出血而死亡。
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為,陳明福過往犯行多,且有「升級」趨勢,卻仍認為自己原本只是要給閻女教訓,是對方一直拉扯包包,逼不得已才需要持刀割斷背帶,講話不老實。
一審指出,案發時陳仍在假釋期間,且在心理衡鑑期間,還與周圍法警口角,甚至有肢體衝突,認為他社會復歸可能性低,判處無期徒刑。被害家屬認為量刑過輕,陳明福則認為量刑過重,皆上訴。
高院指出,一審已審酌刑法第57條規定的各種情狀,並詳述科刑依據及理由,沒有違背罪刑相當原則、比例原則,也無顯失公平,應維持原審判決。
再者,檢察官在一審量刑辯論時具體求處無期徒刑,高院認為陳所為不適用憲法法庭死刑判決所稱「犯罪情節最嚴重」的例示判斷標準,而認定一審判決無科刑違誤,檢察官和陳上訴均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