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因涉傷害案遲未到案執行而遭通緝,去年4月23日他開車遇到市警第四分局育平派出所尤姓員警攔查,拒不配合、逆向逃逸,還將員警衝撞倒地後下車逃跑。林坦承犯行,與員警達成和解,法官認他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致人傷害而逃逸罪,應執行8月。
檢方起訴,林於去年4月23日12時46分許開車,沿台南安平區運河路與平生路口違規起駛,適騎乘警用機車執行勤務的尤姓員警鳴笛示意他停車受檢,林反而加速駕車逃離,同日12時50分尤追到他欲攔停。
林強行向左轉彎而撞擊尤騎乘警用機車,致尤人車倒地,左邊與左側肢體擦挫傷、右手擦挫傷、下頷挫傷等傷害,林車再衝撞路旁護欄後,下車逕自逃離現場,置尤於不顧。
林躲入天后宮附近老街小巷,警方鎖定其身分,當天下午至晚上在巷弄內地毯式搜尋,晚間7時許確認他躲藏於古堡街跟國勝路巷口,警力蜂擁而上,將他逮捕、戴上手銬。
台南地院審酌,林拒不接受合法盤查,竟駕車撞擊警員所騎乘警用機車,以此強暴方式妨害警員職務執行,漠視國家公權力,嚴重危害執法人員人身安全,且已知警員人、車倒地,可能受傷也未立即停車,或採取救護作為及其他必要措施,旋即駕車逃離現場,惡行不輕。
台南地院指出,考量林犯後坦承全部犯行,並已與員警達成和解,不願追究其刑事責任,且事後也有依約給付賠償金,兼衡員警所受傷害,與他案發時年僅22歲、年輕識淺等一切情狀,依法量處其刑。
法官認林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妨害公務執行罪處6月,又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罪處6月,應執行8月,可易科罰金。法官也說,員警雖在調解筆錄上載稱不願追究其刑事責任等語,但他已於2024年間已因案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在案,而未宣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