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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240元黃色雞飼料 帶走1900元綠色草仔粿粉稱誤拿…判罰6萬元

買240元黃色雞飼料 帶走1900元綠色草仔粿粉稱誤拿…判罰6萬元

楊男到飼料店買240元的黃色條狀雞飼料,卻取走店內售價1900元的綠色草仔粿粉。楊男辯稱拿錯了,看到飼料「變綠色」已丟掉。法官認為,形容、顏色都不一樣,葉男稱拿錯是卸責之詞,發現「壞掉」直接丟掉,未向店家索賠也不合常情,依罪判楊男罰金6萬元。

判決指出,楊男去年5月9日近午騎機車到新北市瑞芳區一家飼料行,向陳姓女店員表示要買100元雞飼料。女店員從大飼料袋中,取出並秤妥楊男購買的分量裝成1小包,放在櫃檯前地板上。

楊男接著說,要再購買100元的雞飼料,女店員指著店門口售價240元的包裝飼料,建議楊男可以加買那一包。楊男依女店員所指方向查看飼料袋,回答說好,女店員就指示另1名男員工,將240元整包飼料放在楊男停放在店門外的機車腳踏墊上。

女店員向楊男收340元後,到櫃台旁座椅休息。楊男離開時把櫃檯前1包5斤重,售價1900元的草仔粿粉,連同女店員原先分裝的100元雞飼料,帶到店外並騎車載回家。

葉姓飼料店老闆盤點時,發現草仔粿粉不見了,調閱店內監視器錄影畫面,看到是楊男偷走的,向警方報案。警方通知楊男到案製作筆錄後,將全案移送法辦。基隆地檢署檢察官偵查後,依竊盜罪嫌起訴楊男。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楊男辯稱,當時只是拿錯,因為他是買2包飼料,顏色當下看不出來。買回家10幾天後,打開草仔粿粉包裝袋,看到「變綠色」,認為壞掉了,因為住家離飼料店太遠,所以沒有帶回去確認,並把「壞掉的飼料」丟了。

法官依女店員證稱,當天她有向楊男確認要買的飼料顆粒、大小,且草仔粿粉為暗綠色粉狀,飼料為黃色條狀,兩者顏色、外觀都明顯不同,肉眼可輕易辨別,楊男也有觀看女店員分裝過程,認定只是拿錯、顏色看不出來為卸責之詞。

楊男另辯稱並未拿走240元的包裝飼料,法官當庭勘驗監視器畫面,女店員手指店門前240元飼料,楊男也有朝同一方向查看,再由男員工將飼料帶到店外,顯見楊已與女店員達成買賣,並由店員把240元飼料放在楊男機車上。

法官指出,葉姓飼料店老闆和女店員和楊男都無嫌隙,楊為「老客人」,兩人不會僅為區區草仔粿粉,擔負誣告及偽證罪責而故意誣攀楊男。楊男騎車時應會看到240元包裝飼料,而他僅購買2包飼料,離開飼料店時竟拿到3包,對此毫無懷疑不合常情。

法官說,縱使楊男未拿到240元包裝飼料,但回家後發現飼料是綠色,代表有明顯瑕疵,不留存證據,而說店家太遠逕自丟棄,造成無法向商家索賠,也不合常情。此外楊男應知悉飼料為條狀,非粉狀,也並不會因放10多天就壞掉變綠,難採信辯詞,依竊盜罪處楊男罰金6萬元,如易服勞役,以1千元折算1日。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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