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發生泛舟艇翻覆,釀成1死5傷慘劇,宜蘭地院審理後,認定泛舟商號負責人李木田、游美良夫妻未依規定配置隨行救生艇及救生圈,導致陳姓女遊客溺水漂流1.7公里窒息死亡,且事後未與家屬達成和解,依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全案可上訴。
國內知名泛舟勝地宜蘭縣三星鄉安農溪,去年6月8日發生當地近30年來最嚴重的泛舟事故。由冬山鄉民代表李木田與妻子游美良共同經營的泛舟商號,當天下午1點左右在安農溪流域讓客人從事泛舟,吸引30多名遊客參與,分乘5艘泛舟艇出發。
判決書指出,59歲陳姓婦人與其餘7名遊客被安排在第2艘泛舟艇,由陳姓教練負責操舟。不料舟艇在行進至三星路六段附近流域時,右前側不慎碰撞發生裂痕,隨後續行至安農溪某橋上方約70公尺處時,再度因猛烈碰撞岸壁翻覆。
當時艇上8名乘客全數落水,其中5名遊客在漂流過程中,因溪水強力衝擊,不斷撞擊溪中樹木與石塊,分別受有不同程度的擦挫傷,但陳姓婦人落水後,因現場沒有隨行救生艇能立刻展開救援,且翻覆的泛舟艇上也沒有依法放置救生圈,導致錯失黃金救援時間,慘遭沖走。
陳婦驚恐中獨自漂流長達1.7公里,最後才在下游被岸上救生員拉上岸,當時已經失去心跳,經緊急送往羅東聖母醫院搶救,最後仍因溺水窒息宣告不治。
宜蘭地院合議庭審理時指出,依宜蘭縣政府規定,舉辦水域泛舟活動時,每批次未滿10艘泛舟艇仍必須配備1艘「不載客」的專屬救生艇隨行救助,且每艘泛舟艇上都必須嚴格備置2只救生圈。
被告游美良作為商號負責人,與負責現場安全救護的丈夫李木田,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的情事,卻疏未執行此項攸關人命的安全防線,其安全疏失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法官審酌李木田與游美良在偵查及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檢方起訴時也曾建請若達成和解可給予緩刑,但是兩人在判決前仍未能與死者家屬達成和解或取得諒解,無法彌補家屬痛失至親的遺憾。法院最終認定不宜宣告緩刑,依刑法過失致死罪各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以示懲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