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翁陳進財積欠失明的顏姓二房東債務遭催討,前年拿刀狂刺顏297刀致死,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一審庭判刑19年,二審則尊重國民法官判決,維持判刑19年。案件上訴,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起訴指出,陳進財向顏姓老翁(78歲)分租台北市區民和街的房子,陳雖然按時付房租,但他嗜賭,常向顏借錢,鄰人描述當顏開口要陳還錢時,常聽到雙方齟齬。
2024年6月9日,陳進財受不了又被顏催債,盛怒下先持剪刀狂刺顏38下,又拿起菜刀狂砍259刀,顏的頭骨破裂、腦漿四溢死亡。行凶後,陳更換血衣、血褲搭火車南下,在老家新竹都城隍廟附近的超商向人借手機打電話報案,警方獲報到場,陳蹲坐路旁對警方表示「我殺了人」。
檢警偵訊時,陳進財說不清欠了顏多少錢,還稱顏平常可以下廚煮飯,不知顏失明,辯稱只是想拿刀嚇顏一下而已。一審台北地院國民法官庭認為,陳每月固定領有近3萬元的社會救助,每月乞討收入約1萬至3萬元不等,也有穩定居所,更享有居家服務員定期到戶照顧與送餐服務,卻因經不起批評而惱羞成怒、衝動行事,判他19年徒刑。
陳進財覺得判太重、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雙雙上訴。二審開庭時,顏的女兒說事發前和爸爸吵架,但再也沒有機會和爸爸和好,她每天喝兩罐紅標米酒來追憶父親,她指陳進財滿口謊言,原以為對方會反省,但從一審就發現他是個自私自利、欺善怕惡之徒,根本不配稱之為人。
顏的兒子也說,天真地以為讓凶手活著才能懺悔,但陳不僅沒懺悔還醜化他父親,父親被剁成一團爛肉,認屍時根本分不清哪塊是地板、哪塊是屍塊。陳進財卻跟法官說「隨他們怎麼講」,他沒有殺人,顏是自己「流血過多」而死亡。
二審認為一審認事用法無違誤,量刑也妥適,因此尊重國民法官庭的判決,駁回雙方上訴,維持判刑19年。案件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判決沒有違背法令之處,量刑妥適,駁回上訴而定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