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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工持2長槍幫雇者果園「驅猴」 犯重罪自己反遭驅逐出境

移工持2長槍幫雇者果園「驅猴」 犯重罪自己反遭驅逐出境

越南籍阮姓失聯受雇在台中和平山區果園工作,非法持有2把長槍替雇者「驅趕」,警方、移民署循線稽查時,阮自己逃逸而待在工寮的妻子被抓,阮男近期才落網;法院認阮對治安威脅相對低,減刑後依槍砲罪判他1年8月,但仍將他驅逐出境,可上訴。

檢警調查,阮男2022年受王姓男子雇用在和平區果園工作,同年3月起持有1把改造長槍,後又於2022年4月再花5000元向朋友買了第2把改造長槍,阮持槍用來協助王男果園農作時驅趕猴子,平時則放在工寮保存。

警方、移民署接獲檢舉有失聯移工,2022年10月25日到場查緝時,發現阮男的同鄉妻子為失聯移工,但阮男當下則逃逸,工寮內也被起獲2把改造槍長槍、制式散彈、鋼珠等物,阮男近期才落網遭起訴。

台中地院審理時,阮男均坦承不會,有扣案槍彈、檢警調查事證可佐。

中院審酌,阮犯槍砲罪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徒刑,刑度不輕,其持有動機是為協助雇者驅趕猴子,與持槍傷人有所不同,且無證據顯示他持槍另犯罪。

中院認為,現場工寮人煙罕至,外人難以接觸發現,對社會治安及一般民眾人身安全威脅較低,且查獲2把長槍,與大量擁槍自重、專門恃槍為非作歹之人當有不同,依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予以減刑。

中院考量,槍枝是我國法律嚴格禁止的違禁物,阮在現今槍砲氾濫之際仍持有,漠視法規,且2把槍被查獲時處於隨時可使用狀態,依非法持有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槍枝罪,判他1年8月徒刑,併科罰金6萬元。

中院也說,阮2020年2月以工作名義來台,同年8月連續曠職3日遭撤銷、廢止拘留許可,仍在台非法拘留、犯罪,考量已對社會秩序、治安產生重大違害,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台中司法大厦。記者曾健祐/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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