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姓女子擔任職業,卻和剛7天的同袍,2人趁留守期間在第十軍團指揮部戰情主任的辦公室、大辦公室及停車場性交多次,2人對話還稱「辦公室打炮」,人夫的軍官妻子主張遭侵害配偶權對吳求償100萬元,法院判吳女應給付女軍官50萬元,可上訴。
女軍官控訴,吳女明知她先生已婚,仍於2025年7月18日至20日間,和她先生在第十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之戰情主任辦公室性交2次,在指揮部作戰處之大辦公室性交4次,並於指揮部停車場的車上性交2次。
女軍官還發現,吳女7月24日至9月8日,和她先生赴汽車旅館、外宿期間,又發生性行為4次,主張吳女侵害其配偶權,求償100萬元。
吳女抗辯稱,對於被控在第十軍團指揮部作戰處之大辦公室性交4次、汽車旅館性交1次部分不爭執,但認為配偶權或基於配偶關係所生的身分法益,並非民法第184條第1項所保護的權利,並表示對方求償金額過高。
台中地院查,女軍官和先生於2025年7月11日結婚,另根據女軍官提出對話錄音,女軍官先生說「結婚後與吳女在車上打炮兩次」、「漢光留守」、「在我們辦公室打炮還有在戰情主任的那個辦公室」、「辦公室打炮還有在車上兩次。」
另外,吳女也曾向女軍官說「我就是看到妳先生發文,才知道你們結婚的」,認定吳女逾越男女交往界線,侵害女軍官配偶權。
中院審酌雙方職業收入、侵害程度等,判處吳女應給付女軍官50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