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姓男子去年利用高中、國小3校開放機會潛入女廁,不僅以手機攝錄,還架設針孔設備側錄,最長達4小時,有1名女童發現後向師長求助,警方循線找上門,在其電腦內發現另有22人受害,田提10萬賠償遭拒,法官認他計畫性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應執行1月10日,不准緩刑。
檢方起訴,田於去年1月18日中午11時43分許在某⾼中廁所內,趁⾝分不詳少女1⼈不知情狀態下,以⼿機錄影及架設針孔攝影設備錄影⽅式,從隔間隔板下⽅空隙,拍攝少女如廁過程中裸露下體的性影像。
去年11月29日10時56分許至同日下午2時35分許,他以相同手法,潛入某國小女廁內,拍攝女童及其他⾝分不詳13名兒童在如廁過程中裸露下體性影像。然而,女童如廁過程中⾒田持⼿機穿越隔板下⽅側錄其如廁的畫⾯,隨即向老師及主任求助後,報警處理。
未料,正當警方據報循線追查的同時,他於同年12月6日11時54分許⾄12時47分許,又潛入另所國小廁所內,再以相同手法,透過隔間與隔間隔板下⽅空隙, 拍攝身分不詳8名兒童在如廁過程中裸露下體性影像 。
直至同年12月10日,警方持搜索票搜索田的住家及機車,並扣得電腦主機1台 、 針孔攝影設備1組 及手機1支,罪證確鑿。他則坦承犯行。
台南地院審酌,田無視法律對他人隱私權保護,利用高中及小學舉辦活動開放校園機會,無故攝錄未成年人如廁身體隱私部位,侵害他人個人隱私,顯然欠缺尊重他人隱私觀念,所為很不應該。
同時,考量他各次犯行偷拍期間、人次,及其犯後坦認犯行態度,雖他希望能與女童調解,並願賠償10萬元,但家長無調解意願且表示提告並非為獲得賠償,僅為保護子女,期望他改過。
法官認田犯拍攝未成年人性影像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可上訴。然而,他的律師請求對他為緩刑宣告,法官審酌他利用校園開放機會有計畫犯案,不僅使用手機攝錄,更架設針孔攝影設備錄影側錄,手段惡劣,被害人並非僅有告訴人,尚有身分不詳兒童21人、少年1人,不予緩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