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男與夏男為市同一棟大樓上下樓,曾不滿夏常於樓下播放重低音音響,干擾其住家安寧,經溝通無果後,憤而持鐵鎚壞夏男的機車,法官依毀損罪判曾男拘役50天,易科罰金得5萬元。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曾男與夏男為住上下樓層的鄰居,曾因認為夏時常於樓下播放重低音音響,干擾其住家安寧,經溝通無果後,心生怨恨,去年10月12日晚間又聽到重低音音響,憤而持鐵鎚下樓,砸夏男停在樓下機車,導致車輛毀損不堪使用。
夏男發現機車被破壞報警並提告,警方調閱監視器查出曾男所為,曾男坦承犯案,法官審理指出,曾男與夏男為鄰居關係,曾男不思敦親睦鄰,僅因微小嫌隙致生不快,不循理性手段解決,憤而持鐵鎚損壞告訴人機車,手段顯然過當。
曾男雖坦承犯行,但迄未與鄰居達成和解,依毀損罪判處曾男拘役50天,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法官指出,依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