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姓男子駕駛大貨車行駛途中,車上載運的雞籠飛出,後方謝姓閃避不及撞上摔車受傷;警方依法舉發,交通局裁罰9千元、吊扣一年。郭提告主張騎士車速過快、未注意前方狀況,雙方已經和解,交通局裁罰將讓全家生計陷入困頓,法院駁回告訴。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郭姓男子2024年9月21日晚間11時許,駕駛大貨車行經台南市白河區一間家具前時,所載運的雞籠掉落車道,導致後方謝姓騎士閃避不及摔車,發生交通事故;警方到場舉發郭有「所載貨物掉落(一般道路),汽車裝載有第30條第1項情形因而致人受傷」違規。
交通局去年5月13日裁罰9千元罰鍰、吊扣駕駛執照12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郭不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主張,謝姓騎士疑未注意前方狀況及保持合理的安全車距且車速過快,導致未能在發現掉落物後及時做出反應,因而發生事故,亦應負有責任。
郭表示,貨物掉落後,他即刻停車並請助手前往撿拾掉落物,積極處理及慰問謝的傷勢,已達成和解,交通局仍逕採最重處罰,與微罪輕罰精神相違;他以駕駛大貨車為業,吊扣一年駕照過於嚴重,影響家庭生計陷於困頓,違規事實與所受處分間明顯比例失衡。
交通局指出,經審視採證畫面,郭載運的雞籠掉落地面,導致謝姓騎士閃避不及發生事故,參照員警與謝的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可知謝受有傷害,舉發機關並無違誤。
法院當庭勘驗採證光碟,可見前方掉落在車道上物品為籠子,機車碰撞籠子後失控向右路邊行駛碰撞路旁樹木,騎士安全帽噴飛、機車倒地;謝確實是撞擊郭姓駕駛掉落車道上的貨物而摔車倒地受傷,兩者具有因果關係。
法院指出,郭身為汽車駕駛人,本應注意不得違反道交條例規定,其於出發前或行駛途中應隨時注意所載運貨物是否綑綁牢固、穩妥,明顯有疏失;本件貨物掉落過失,自應予以處罰,郭與謝成和解,屬於民事上和解,無法作為違反行政法義務減免事由。
另貨物尚有化學或危險物品,如脫落造成其他用路人受傷,將對他人造成更大危害,為避免用路人陷於未知行車風險,道交條例第30條第3項前段規定者,裁罰機關依法應即吊扣行為人之駕駛執照12個月;若未課予此一義務,將致使用路人陷於未知之行車風險中。
法院審酌,郭主張謝姓騎士是否應減速慢行並注意前方等,屬於謝是否另涉違反道交條例規定,而須另為裁罰,郭不得藉此免除本件違規應負罰則;郭所為縱無故意亦有過失,交通局裁罰應屬適法,郭訴請撤銷,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