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歲的宋姓男子以陳姓女子的名義與柯姓男子交友,柯想要看,宋竟拍攝自己身分證,再竄改姓名、出生年月日後傳送,證實他真的是陳女;柯提供財物,直到宋避不見面,提告詐欺,檢方偵辦過程查出宋變造身分證,地院依違反戶籍法判行4月。可上訴。
判決書引用台南地檢署起訴書指出,宋姓男子以35歲陳姓女子的名義,與單親撫養兒子的柯姓男子網路交友,柯因希望真心投入感情,希望對方提供身分證讓他確認年紀以及是否真人;宋為了避免東窗事發,竟將自己的身分證姓名與出生年月日竄改,再傳給柯查看。
宋姓男子去年2月27日至4月30日間某日,先用小米手機拍攝自己的國民身分證原圖後,再使用該手機內建橡皮擦功能,將國民身分證照片中姓名竄改為陳姓女子姓名,出生年月日由「68年○月○日」竄改為「80年○月○日」,隨後將變造後的圖片傳給柯。
柯信以為真投入感情,對宋也提供、贈與財物,直到宋避不見面,柯找不到人,憤而提出詐欺取財告訴(檢方處分不起訴),但在偵辦過程,因將宋傳喚到案,發現他根本不是陳姓女子,另案偵辦他違反戶籍法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嫌。
檢方偵訊時,宋承認犯行,柯姓男子的兒子也出庭提出父親與宋的LINE對話紀錄(含變造國民身分證照片),依法提起公訴;法院審理時,柯認罪,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法院認定,宋姓男子於網路交友竟以手機修圖軟體竄改自己國民身分證上關於姓名、出生年月日資訊,不但足生損害於真正的陳姓女子及戶政機關管理身分資料正確性,亦損及特種文書核發公信力,更使被害人誤信其真實身分,破壞社會秩序及嚴重影響人與人間互信基礎。
法院審酌,宋犯後承認犯行,犯後態度尚可,兼衡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其自述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依犯行使變造國民身分證罪,判刑4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