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姓男子與同居發生口角,在台北市兩人租屋打傷女友。兩人後,林男又到前女友的住處,抱住她並拿走她的手機,不讓她報警。基隆地方法院審理後,分依傷害罪判刑4月、強制罪判刑2月,應執行5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判決指出,去年2月21日中午林男和女友在租屋處,因為感情糾紛發生口角。林男動手毆打女友,造成她臉部挫傷、右眼挫傷、結膜下出血、右上肢挫傷、左膝挫傷、左手挫傷和右大腿挫傷,女友到醫院驗傷並提告。
去年3月7日上午,林男到女友在基隆市信義區的住處,按電鈴後5至10分鐘進入屋內,兩人又發生衝突。林男見女友想報警,用手環抱她再取走她的手機,女友也告他涉犯強制罪。
基隆地方法院法官審理時,林男坦承犯行,與女友指訴內容大致相符,並有監視器影像截圖、驗傷診斷書等事證,認定傷害、強制犯行。
法官指出,林男與女友有感情糾紛,不思理性溝通處理,竟使用暴力,造成女友身體多處受傷,危害非輕。兩人分手後,林男不思反省,調整自己的情緒與行為,又與前女友糾纏並發生衝突,妨害對方行動自由權利,行為可議。
法官說,林男雖坦承犯行,但並未取得前女友諒解,兼衡犯罪動機、手段、告訴人所受傷勢、權利被妨害程度,以及被告大學肄業、無業等情狀,判應執行5月徒刑,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
